多数情况下不算,但有前提。健康告知的对象是保险公司问到的“疾病”或“检查异常”,单纯的便血、腹痛、胸闷属于症状,只有在问卷明确把症状列入询问范围、且该症状与后来确诊的疾病存在关联时,才可能成为拒赔理由。判断顺序是三步:问卷怎么问、你投保时是“只有症状”还是“已有诊断”、以及这个症状和确诊疾病是不是同一回事。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在理赔三问法里把第一步放在“问前提”:拒赔理由说的是“你隐瞒了疾病”,还是“你隐瞒了症状”,这两句话在举证责任上完全不同。以下按这三步展开。

一、第一步:问卷到底问的是疾病还是症状

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询问范围有争议的由保险人举证。所以问卷措辞就是第一道关口。

常见措辞有两类。一类问“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并在列表里明确写出“反复腹痛、便血、胸闷”等,这类问题的范围就覆盖了症状。另一类问“过去若干年内是否被诊断患有下列疾病”,或者“是否曾因下列疾病住院治疗”,范围就限于确诊疾病。后一类问法看似简单,实际也可能被写宽: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5民终xxx号案中,保险公司援引的健康问卷第2项表述为“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未曾发现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或发现健康检查结果异常但医生未曾对被保险人提出进一步复查、治疗或手术建议”。这种写法把“检查异常+医嘱复查”一并纳入,即便没有确诊,答“否”也可能被拿来说事。

所以拿拒赔函的第一件事,是把当时的健康告知页面原文调出来逐条对照,而不是凭记忆回想。

二、第二步:只有门诊主诉、没有明确诊断,一般不构成未告知

这是这类案件最有力的抗辩点。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内7104民初xxx号案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隐瞒门诊记录为由拒赔,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血糖检验报告单仅是医学报告单、无明确疾病诊断,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已罹患疾病;投保前的检验报告与后来确诊的淋巴瘤之间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最终判令给付保险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终xxx号案的表述更直接:投保前“抑郁状态”与怀孕引产相关、之后无诊疗报告认定患抑郁症,MRI提示“垂体微腺瘤可能性大”,头痛“查因”属于待确诊状态,法院认为这些情形均属待确诊,无法认定投保前已患有健康告知所列疾病。

这两个案子的共同点,是把“就诊记录”和“确诊疾病”分成两件事。病历上的主诉、初步印象、待查、可能性大,都不是诊断结论。这也是为什么“我投保前看过医生”不等于“我未如实告知”。

三、第三步:症状和后来确诊的病,是不是同一个

即使症状确实存在过,还要看它和确诊疾病的关系。(2023)内7104民初xxx号案中,法院正是以血糖检验报告与淋巴瘤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为由否定拒赔。这一环在过失型未告知里是硬条件: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且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能不赔。

对比一下症状同源的情形:如果投保前反复便血、做了肠镜、医生建议复查或手术,后来确诊的又是同一部位的恶性肿瘤,这条因果链就基本闭合,“不知道”很难成立。此时的争点会转到询问措辞是否覆盖、以及保险人有没有在三十日内解除合同。

四、证据层面还有两道常见的坎

第一道是关联性。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7民终xxx号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检查报告只有姓名、没有身份证号或就诊号,法院认定无法确定与被保险人的关联,其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同名同姓、家人代检、体检中心报告未归档,都会让这类材料失去证明力。

第二道是时间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xxx号案中,体检报告8月29日出具,但9月5日才打印、9月7日才通知领取,晚于9月5日的保单生效日,法院据此认定无法证明投保时已知结节;该案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就健康告知条款进行过询问,免责主张未获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xxx号案补充了主观认识这一层:投保前刚体检但未收到书面体检单,即便医生当面口述了彩超结果,该内容并不明确具体、病情程度远未可知,投保人主观上对疾病的认识还未充分。这句话对“体检时医生说有点问题”这类情形很有参考价值。

五、边界:什么情况下这类抗辩会失守

三种情形风险明显上升。一是问卷逐项列出了具体症状,并且你勾选“否”,此时争点不再是“症状算不算疾病”,而是“保险公司有没有证明它问过”。二是投保前已有明确诊断、有连续处方或门诊随访,便血腹痛只是疾病的表现之一。三是未告知的症状与确诊疾病在部位、病程上高度衔接,因果关系难以切断。

反过来,如果问卷只是笼统问“是否有其他疾病”这类概括表述,或者电子投保页面在极短时间内自动跳转、没有逐项询问的留痕,争点会回到询问是否有效作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民终xxx号案中,法院就以电子投保单“健康情况告知”内容较多、网页仅在极短时间内跳转、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口头解释为由,认定其主张已进行健康询问不能成立。这一类情形下,即便症状被写进了问卷,也可能因询问未有效作出而不产生告知义务。

六、现在可以做什么

按顺序整理四份材料: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页面原文(截图或电子投保单)、投保前所有门诊与体检记录(区分主诉、检查报告、诊断结论三类)、确诊疾病的病理或影像报告及确诊日期、拒赔通知书。然后自问三个问题:问卷问的是疾病还是症状;投保前有没有任何一份文件写下了疾病名称;这个病和后来确诊的病是不是同一部位、同一病程。

如果答案分别是“问疾病”“没有诊断”“不是同一个”,拒赔的成立空间很小,可以先书面要求保险公司说明拒赔依据和因果关系,不必急着起诉。

如果已经收到拒赔通知,且理由把投保前的门诊主诉直接说成“隐瞒疾病”,或者拿体检异常推定你投保时已知,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上述四份材料,重点判断询问措辞能否覆盖症状、检查记录与被保险人的关联性是否成立,以及主张赔付与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在请求上的取舍和相应成本。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3.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内71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4.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8.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5民终xxx号案(仅参考其援引的健康问卷措辞)

参考案号中的数字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文书可在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按上述法院与年份检索。

AI辅助声明:本文由AI辅助整理撰写,案例与法条经检索核对,观点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