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电子签名只能证明“有人点了确认”,它本身不能证明健康问卷被逐项展示、被阅读、被答复。真正决定这类争议的是三样东西:投保页面的留痕(是否逐项展示、停留多久、有无强制阅读)、身份核验方式、以及保险公司能不能把这些操作日志拿出来。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这一边,它拿不出留痕,就很难主张已作出有效询问。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处理电子投保争议时,先做的一步不是争签名真假,而是把“询问是否有效作出”和“说明义务是否履行”拆成两个独立问题——这两件事的举证要求不一样,混在一起谈,很容易被一句“你签字了”带过去。

一、签名为什么只是起点

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电子投保流程中,判断“有没有询问”,实际是判断三件事:健康告知页面是否真实展示、是否逐项呈现、投保人有没有作出对应的答复动作。

(2026)晋04民终xxx号案的二审中,上诉人的主张就集中在这一点:仅凭页面上的签名,无法证实在投保时送达过电子投保单、逐项询问过电子投保单下的健康告知事项,以及要求投保人逐项确认答复内容。这句话虽然是一方主张,但它准确描述了电子投保案件的核心争点——签名与询问之间,隔着一整段流程留痕。

二、页面跳转过快、停留过短,询问可能不成立

这是目前最有说服力的一类裁判思路。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民终xxx号案中,法院指出电子投保单中的“健康情况告知”内容较多,保险公司在签订电子投保单时仅在极短的时间内网页进行跳转,其称由销售人员作了解释说明并口头告知,但投保人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故其主张已进行健康情况询问不能成立,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的上诉主张未获支持。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9民终xxx号案的认定角度略有不同:电子投保中健康告知页面虽为强制浏览,但停留时间短、且无投保人签名确认,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明确询问,上诉被驳回。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规律很清楚:强制浏览不等于有效询问,页面停留时间和逐项确认痕迹才是关键。反过来说,如果系统记录的停留时长、逐项勾选时间、页面滑动轨迹都能对上正常阅读节奏,这条抗辩就很难成立。

三、签了确认书、条款标了黑,也未必算尽到说明义务

提示说明义务和询问义务是两条线,别混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1民终xxx号案中,法院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指出,保险人对其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在电子投保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但填写电子投保单时保险公司未作书面通知或录音录像,对涉及病历的条款没有书面或其他足以引起注意、能够存档备查的资料说明及告知;其提交的《送达通知书》为复印件、无法证明真实性,且送达时间明显滞后于投保时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xxx号案的思路相同:在投保人已明确告知此前住院治疗、并提供近期康复检查报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在电子投保单中注明“健康保险投保提示”、在保险合同中对部分条款标题标黑,不足以认定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面对“条款已经加粗了”这种回复,可以直接追问两件事:加粗的是条款正文还是仅标题;有没有可存档的说明记录(告知书签收、录音录像、页面强提示及其展示时间)。

四、追问:勾选记录和操作日志,投保人能不能调取

这些数据在保险公司的系统里,投保人自己拿不到。但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这给了投保人一个现实路径:在诉讼或投诉程序中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投保轨迹、健康告知页面的展示与勾选记录、身份核验记录和页面停留数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主张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中可以要求的具体项目包括:投保单生成时间与提交时间的间隔、健康告知每一题的展示与应答时间戳、短信验证码或人脸识别的核验记录、电子签名认证报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渝民申xxx号案的再审审查中,争点即包括电子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以及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电子签名认证报告的证明力是其中一环。

需要提醒的是,只有电子签名、没有其他留痕,并不自动等于询问无效,但它会把举证压力完整地压到保险公司一侧,这本身就是有利位置。

五、追问:业务员拿我手机代操作,健康告知还有效吗

这是电子投保里最难举证、也最常见的情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终xxx号案中,投保单健康告知的勾选由销售人员操作、双方说法不一,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问题进行询问,法院最终认定投保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病情,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代操作案件的胜负手是证据,而不是陈述。对投保人一方来说,有用的材料包括:投保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业务员发送的链接、你本人在异地或不在场的证明(行程、门禁、工作打卡)、以及投保后你主动补充告知病史的记录。对保险公司而言,如果它能拿出人脸识别或活体检测记录、验证码发送到你本人手机的记录,代操作的主张就会被削弱。

另一个值得区分的点:业务员代填并不等于投保人当然免责。如果代填内容你当场看过、签字确认,且问询内容与你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法院仍可能认定你未尽到注意义务。这条边界要在具体证据上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六、追问:只有签名、没有阅读时长记录,能不能主张没送到我手上

可以主张,而且这是目前最容易获得支持的角度之一。理由不在于“我没看”,而在于“你证明不了你送到了、也证明不了你问了”。前述(2024)冀08民终xxx号、(2024)豫09民终xxx号两案,落点都不是投保人是否阅读,而是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询问的作出。

配套的一点是页面提示的强度。(2021)沪74民终xxx号案中,法院查明投保流程为点击“我要投保”后显示“健康告知”页面,页面最上方以黑色加粗字体提示“请确认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下列问题,请如实告知,否则将影响理赔”。这类提示的存在,会让“我不知道要告知”的主张变弱。所以主张的重点应是“问题没有被逐一展示”或“展示时间不足以完成阅读”,而不是“没人告诉我要告知”。

七、现在可以做什么

先固定三样东西:投保页面的截图或录屏(哪怕是事后从App历史订单里翻出来的保单详情页)、投保短信与验证码记录、以及保单生效日期与体检或就诊日期的时间对照。然后判断三个问题:健康告知是逐项展示还是一屏长文、有没有逐题勾选动作、身份核验是短信还是人脸。

如果已经收到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的拒赔通知,且投保过程是业务员拿你手机操作的,或者页面停留时间明显不可能完成阅读,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投保过程的聊天记录与验证码短信、保单及健康告知页面截图、拒赔通知书和病历,重点判断询问是否有效作出、代操作能否举证,以及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与主张赔付在诉讼请求上的差别和相应成本。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十三条

3.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8.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晋04民终xxx号案(仅参考其上诉主张所指向的争点)

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渝民申xxx号案(仅参考其再审审查所列争点)

10.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页面提示方式部分)

参考案号中的数字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文书可在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按上述法院与年份检索。

AI辅助声明:本文由AI辅助整理撰写,案例与法条经检索核对,观点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