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两年的判决看,CIN2(宫颈上皮内瘤变Ⅱ级)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主张按“原位癌”给付轻症保险金,但能否拿到钱取决于两件事:条款有没有在原位癌项下再作分层排除,以及你能不能拿出疾病分类标准这类客观证据。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xxx号案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4)内7102民初xxx号案都支持了赔付;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冀10民终xxx号案的一审则因被保险人拒绝鉴定而被驳回。三个案子的差别,不在病情,而在证据。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处理这类争议时,第一步不是争“CIN2算不算癌”,而是先把“原位癌”这个词的解释权归位——它到底该按保险公司的内部口径解释,还是按国家采用的疾病分类标准解释。这一步定了,后面的举证方向才清楚。
一、真正争的是什么
争议焦点通常写得很直白:“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CINⅡ级)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保险公司的抗辩一般是两层:一是条款引用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按该规范只有达到CINⅢ级才构成原位癌;二是病理诊断书上没有写“原位癌”三个字,还有的会补一句“该病可逆、尚未发展至原位癌”。
这两层抗辩都建立在同一个前提上:原位癌的认定标准由保险人解释。而这个前提恰恰是可以被推翻的。
二、能起作用的两份证据:ICD-11与ICD-O-3
(2024)内7102民初xxx号案中,被保险人举了两份材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和《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ICD-O-3》。法院认定这两份材料佐证CINⅡ级属于原位癌,保险公司对证据真实性也没有异议;更关键的一句是——案涉保险合同对原位癌项下的疾病没有明确分类,没有明确约定原位癌中哪些种类、程度不属于赔付范围,故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意见,按30%赔付比例判付9万元(保额30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xxx号案的举证更为精细:双方均认可ICD-11中文版中宫颈原位癌编码为2E66、CINⅡ对应2E66.0,法院据此认定被保险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而保险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保额50万元,被保险人病理诊断为宫颈上皮瘤样病变HSIL(CINⅡ)累及腺体并接受了LEEP术。
这两个案子的共同启示是:把“医学分类标准”作为证据提交,而不是把“我认为这是癌”作为主张。前者是客观依据,后者是主观判断。
三、条款没分层排除,就不能事后加门槛
重疾险条款写“原位癌”三个字时,通常不会进一步说明CINⅠ、CINⅡ、CINⅢ各自算不算。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拿行业规范的层级去填补这个空白,属于对保障范围的限缩。
这一点在(2024)内7102民初xxx号案的判决里表达得很明确:合同既然没有明确约定哪些种类、程度不属于赔付范围,保险人就不能在理赔阶段单方增设门槛。换言之,条款留白的不利后果由起草方承担。
需要提醒的是,这条规则有前提:如果条款原文已经写明“原位癌不包括CINⅠ、CINⅡ”,或者明确以CINⅢ为界,那么争点会转为该限定是否属于需要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以及是否构成实质免除责任。路径不同,结论可能不同。
四、追问:病理报告怎么写,对理赔才有用
病理报告是对付拒赔的核心材料,值得花时间核对三个位置。
第一是诊断术语。CINⅡ、CINⅢ按现行的下生殖道病理分类同属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而原位癌对应的是CINⅢ。CINⅡ处在中间带,这正是争议的来源。报告若只写“慢性宫颈炎”或“鳞状上皮增生”,很难支撑主张;写“CINⅡ”“HSIL(CINⅡ)”“CINⅡ累及腺体”的,才有讨论空间。
第二是编码。ICD-O-3的生物学行为编码中,/2对应原位癌,/3对应恶性。如果报告或病理科的编码记录显示行为编码为/2,这是很直接的证据。
第三是治疗记录。LEEP术、锥切术的手术记录与术后病理,能证明病变已被实际处理,配合前述分类材料使用。
如果报告用词模糊,可以向病理科申请出具诊断补充说明或申请病理会诊,而不是自己去改写报告表述。
五、追问:旧定义保单按轻症赔,新定义还能不能主张
这个问题要回到保单条款本身,不能按“新规更有利”一概而论。
先看保单版本:条款对“原位癌”是否列为轻症责任、是否附有疾病定义、是否引用了某一版规范。旧定义保单若明确把原位癌列入轻症,按该条款主张;新定义保单若把原位癌移出必保范围、由公司自行设计,则要看该产品条款怎么写,有的产品把它放进“特定轻度疾病”,有的直接排除。
再看限定方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xxx号案中,条款对“早期恶性病变”采取列举式定义,只列三类情形。一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主张,这种在已确诊恶性病变前提下、再以约定方式限定“只有某些范围或程度才能赔”的写法,明显缩小了对早期病变的理解,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所称实质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个思路对有分层限定的条款同样适用:不争病名,争限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六、追问:医生只写“高级别上皮内病变”,保险不认怎么办
先确认病理报告的完整表述,很多报告在“病理诊断”栏写HSIL,在括号或备注里注明CIN分级,被截取后就看不出层级了。然后按顺序补三样:病理科出具的分级说明、ICD编码(10位码或肿瘤形态学编码)、以及治疗记录。
如果条款确实只认“原位癌”字样,可以同时主张两条:一是依《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原位癌”是否包含CINⅡ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二是依前述内7102案的思路,主张条款未对项下病种作明确排除,保险人不得在理赔阶段单方限缩。
七、边界:拒绝鉴定的代价
必须说清楚反面情形。(2026)冀10民终xxx号案中,被保险人诉请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其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予以拒绝,又未能证明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轻度重疾原位癌,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到了二审,法院在说理中明确:对于“原位癌”的认定标准,在ICD-10与ICD-11存在差异且新标准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规则。
这个案子的组合信息很重要:同一类疾病,一审输在举证(拒绝鉴定),二审的裁判思路则转向标准适用。是否申请、是否配合鉴定,要结合条款文本和已有证据判断,不能一概拒绝,也不能盲目接受——鉴定的范围、依据和结论口径,都可能决定结果。
八、现在可以做什么
按这个顺序整理:病理报告原件(含分级、累及范围、免疫组化)、手术或治疗记录、保单条款中“原位癌”或“特定轻度疾病”那一页、拒赔通知书。然后自问三个问题:条款有没有明确排除CINⅡ;报告里有没有分级或编码;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是原位癌”还是“没写原位癌”。
前两个问题决定能不能直接主张,第三个问题决定要不要走不利解释或条款效力路径。
如果已经收到拒赔通知,理由是把CINⅡ排除在“原位癌”之外,或者以病理报告未写“原位癌”为由拒赔,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上述四份材料,重点判断条款是否存在分层排除、ICD编码能否直接对应,以及主张轻症保险金与主张条款不生效在请求上的差别、鉴定与否的利弊和相应成本。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规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3.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4)内7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5.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冀10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列举式定义的性质,参照适用)
7.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ICD-O-3)》(作为分类标准依据,非法院裁判依据)
参考案号中的数字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文书可在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按上述法院与年份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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