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情况下不能。重疾险条款把“主动脉手术”限定为“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手术”,而你做的是腔内隔绝、支架植入这类介入治疗,保险公司据此拒赔——这类抗辩在近几年的判决里输得很彻底。理由不是“微创也是手术”这么简单,而是法院认为:以治疗方式反向限定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把重疾险变成了“重大疾病手术险”,这类格式条款依《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具约束力。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在这类案子里强调的第一个区分是:条款争的从来不是“你病得够不够重”,而是“你用了哪种方法治病”。把这两个问题分开,后面的路径就清楚了。
一、拒赔的常见说法与法院的处理
保险公司的话术通常很一致:条款释义写明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你行的是“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未达到重疾赔付标准。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5)云7102民初xxx号案中,被保险人所患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行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球囊扩张术及支架植入术,保额30万元。法院的处理是两步:先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再认定“限定治疗方式”的格式条款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具约束力,判令给付30万元。判决中的两句话值得记住——“以手术方式的选择来界定原告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系对重大疾病定义的误解”;保险公司的意见“不符合医学技术发展趋势”。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3民终xxx号案是同一路径的另一个样本:被保险人患主动脉夹层,行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等微创介入手术,保险公司以未实施开胸、开腹手术拒赔,二审认定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权利,依第十九条无效,判赔10万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xxx号案中,被保险人因主动脉夹层B型先后接受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和支架成形术,保额10万元,一审同样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支持给付;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三个案子分别在不同省份、不同法院、不同保额,落点一致。这不是某一个法院的偏爱。
二、规则为什么这样走:疾病定义与治疗方式是两个概念
深圳中院在(2023)粤03民终xxx号案里把道理讲得最透。该案争的是“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被保险人患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接受了血管内栓塞术。法院认为疾病定义与治疗方式属不同概念,以特定手术方式限定重大疾病范围违背一般医学标准与医学发展规律,使重疾险异化为“重大疾病手术险”,依第十九条认定无效。
同一份判决里还有一段关于选择权的表述: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期望采用先进、科学、合理、风险更小的手术方式,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治疗方式是对生命和健康的正当维护,“这种选择权理应受到保护,而不应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手术方式”。
这段说理可以跨部位借用:脑动脉瘤案、主动脉案、甲状腺癌射频消融案,规则内核都是“不能用手法限制病种”。但借用时要交代限度——不同部位的条款措辞、备案时间、治疗方式差异,都会影响具体适用。
三、追问: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在条款里是不是同一个病
医学上是两个病:夹层是血管内膜撕裂、血液进入中膜形成假腔;动脉瘤是管壁局部扩张。但在重疾条款里,两者通常不被区别对待——因为条款的责任事件写的是“主动脉手术”,释义针对的是“为治疗主动脉疾病而实施的切除、置换、修补手术”,病名只是触发条件,手术方式才是它真正设的门槛。
从已有判决看,法院一般不在夹层与动脉瘤的病名差异上做文章,而是直接审查治疗方式限制条款的效力。这一点对读者有实际意义:不必花力气证明“我得的这个病也在条款列举里”,把火力集中在“限制手术方式的条款能不能约束我”。
反过来也有个细节要注意:如果条款明确把某一病种排除(例如只承保“主动脉瘤”而不含“主动脉夹层”),争点就变成保障范围而非治疗方式,此时要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规则,而不是第十九条的无效规则。两条路径不能混用。
四、追问:手术方式限制写在释义里,算不算需要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
算,而且是实质意义上的免责条款。判断的标准不是它排在合同的哪一章,而是它的效果:把原本可以获赔的疾病挡在门外,直接减轻或免除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实务上有三条可以并行的路径:
第一条是第十九条——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直接认定无效。前述云7102、甘03、粤03三案走的都是这条。
第二条是第三十条——对“手术”是否包含介入治疗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申xxx号案的再审审查就涉及治疗方式限制与不利解释的适用,但要注意边界:不是所有治疗方式限制都因不利解释而无效,也不是所有微创手术都当然落入重疾范围。
第三条是第十七条——把该条款作为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已作提示和明确说明,举不出证据则该条款不生效。这条路径不否定条款本身,只切断它对本案的约束力。
三条路径各有代价:第十九条最彻底但要说服法院认定条款“不合理”;第三十条门槛低但只能解决本案解释;第十七条依赖投保流程证据。起诉时怎么排顺序,取决于手上证据。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先做三件事:把手术记录和出院小结里的手术名称完整抄下来(“腔内隔绝术”“支架植入术”“球囊扩张术”这些术语要一字不改);翻出保单条款原文,看限制语句是写在“释义”还是“责任免除”;确认诊断名称是夹层、动脉瘤还是“夹层动脉瘤”。
如果条款用的是“开胸或开腹”这类限定,且你实际接受的是介入治疗,拒赔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的位置很明显。可以先书面要求保险公司说明该条款的性质及提示说明的履行情况。
如果已经收到拒赔通知,理由只是“未开胸开腹”、没有对疾病严重程度作实质评价,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保单与条款原文、手术记录与出院小结、影像与诊断报告、拒赔通知书,重点判断走第十九条无效、第三十条不利解释还是第十七条未说明,三条路径的证据要求和诉讼请求差别,以及相应的时间与费用成本。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3.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5)云7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4.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条款,参照适用)
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申xxx号案(治疗方式限制的适用边界)
8.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内7104民初xxx号案(手术定义与射频消融术,参照适用)
参考案号中的数字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文书可在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按上述法院与年份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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