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规则: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不是靠"谁有理谁出"来分的。

但"谁委托的、有没有被采信、是不是在诉讼中做的"这三个变量,会让同一笔鉴定费落到不同人头上。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处理这类小标的争议时,第一句问的往往是:"这份鉴定是谁申请的?"因为答案几乎决定了费用的走向。

一、法条给的是"费用性质"标准,不是"胜败"标准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注意这条的落点——不论谁掏的钱、不论谁申请,只要费用属于"查明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所必需且合理,就由保险人负担。(2023)内7104民初xxx号中,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法院直接以第六十四条回应,未采纳该抗辩。

(2024)冀06民终xxx号的处理更细:保险合同对鉴定费负担虽无明确约定,但"保险责任"条款载有"本公司根据……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且鉴定委托人正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法院据此认定鉴定费系确定保险责任的必要支出,由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即保险人负担更为合理。

这一案的推理值得记住:保险公司自己委托做的鉴定,很难再主张"这是投保人举证的成本"。

二、被保险人自己委托的,要看有没有被采信

同样是自行委托,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被支持的一种:(2023)内7104民初xxx号,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以程序瑕疵为由异议,但法院认为该鉴定按合同约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符合合同约定,且保险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予以认定。

不被支持的三种:

  • (2022)鲁06民终xxx号: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未被法院采信,2200元鉴定费请求不予支持。

  • (2025)鲁06民终xxx号: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未被采信,诉前自行委托的1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2025)内7102民初xxx号:诉前自行委托花880元,因所采标准与保险合同不一致、未用于事实认定,不予支持;而诉讼中经被告申请、原告同意由法院委托的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产生2780元,法院认定属查清损伤情况的合理必要费用,判由保险公司负担。

规律很清楚:鉴定费能不能要回来,不取决于"我花了钱",取决于"这份报告有没有进入事实认定"。标准选错、结论没被采纳,费用就落回自己身上。

三、保险公司要求做的鉴定,能不能要它承担

能,而且这是第六十四条最典型的适用场景。

(2024)冀06民终xxx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委托)、(2024)鲁06民终xxx号(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存在不合理或无必要,故由其承担)、(2023)沪74民终xxx号(鉴定费与诉讼费均由保险人负担)都指向同一结论。

举证方向也值得注意:(2024)鲁06民终xxx号明确,在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存在不合理或无必要的情况下,应由上诉人承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想推翻鉴定费,不能只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还要指出这笔钱为什么不必要、不合理。

四、鉴定结论对我不利,已经交的钱还能不能要回

这是分歧最大的一问,两派裁判都有。

(2023)辽09民终xxx号:经被保险人申请、法院委托对伤残等级等三项内容鉴定,结论第一项为不构成伤残等级。二审认为该项鉴定费1000元理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审在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不当,予以纠正。

(2025)津02民终xxx号:双方各自申请鉴定并各付2000元,结论分别为十级伤残与不构成伤残。二审认定鉴定费为确定伤残等级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对保险公司主张该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不予支持。

两案结论看似冲突,落到细节上差别在三点:谁申请的、该鉴定项有没有被用于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该鉴定项是否属于"确定保险责任所必需"。(2023)辽09民终xxx号是伤残评定项结论为不构成伤残,这一项对案件结果没有贡献;(2025)津02民终xxx号则是在双方各自鉴定的结构下,把鉴定费整体视为确定等级的必要支出。

实务上的启示是:如果准备自己做鉴定,先确认三件事——鉴定标准是否为合同约定的那一套、鉴定机构与材料能否经得起质证、以及这项结论万一不利,费用是否愿意自担。标准选错的鉴定,往往既拿不到保险金,也要不回鉴定费。

五、诉讼中的鉴定费,是诉讼费还是单独主张

这决定你在诉状里怎么写。

(2025)鲁06民终5391号给出了明确答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鉴定费的负担属于诉讼费用决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此提起上诉;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由法院决定费用分担。该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4420元,保险公司上诉主张该费用系被保险人为证明伤残支出的举证成本,二审以"不得单独上诉"为由驳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024)冀02民终xxx号、(2023)冀01民终xxx号也都是按这一思路处理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鉴定费作为确定损失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落到操作上:诉前发生的鉴定费,写在诉讼请求里,作为一项独立给付请求;诉讼中由法院委托产生的鉴定费,通常随诉讼费一并处理,不必单列。二者混写,容易被一句"属诉讼费用,另行决定"带过。

六、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保留完整的鉴定委托材料:委托书、缴费票据、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标准。这四项决定这份鉴定是"必要合理"还是"自担成本"。

第二,核对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通常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用错标准是最常见的失误——(2025)内7102民初xxx号中诉前鉴定的880元就是因为标准与合同不一致而不被支持。

第三,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你去做鉴定,要求其书面出具委托函并明确费用承担,避免事后被归为"你为举证花的钱"。

第四,诉前已自行鉴定的,评估是否需要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2023)内7104民初xxx号显示,只要标准正确、对方未提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单方鉴定同样可能被采信。

如果已经为理赔支付了鉴定费却被告知"不在赔付范围",或者保险公司要求你自费鉴定又不认可结论,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鉴定委托与缴费凭证、鉴定意见书全文、保险合同中的伤残评定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书面意见,重点判断该费用是否属于查明损失所必需、鉴定标准是否与合同一致、以及在诉讼中应作为独立请求还是随诉讼费处理。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3. (2023)内71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4. (2024)冀0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2022)鲁0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2025)鲁0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2025)内7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8. (2024)鲁0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9. (2023)沪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0. (2023)辽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1. (2025)津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2. (2025)鲁06民终5391号民事判决

  13. (2024)冀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4. (2023)冀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说明:案号中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原文可依当事人信息向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核对。


AI辅助声明:本文的检索、资料整理与文字初稿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法律分析与观点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团队拟定,正式发布前需经人工审阅。文中案例均取自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