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变化本身不是争点。

法院审的从来不是"2级变成4级要不要补告",而是两个更实际的问题:投保时保险公司到底问到了什么,以及未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至于"分级变化"与"最终确诊"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各地裁判并不一致,这也是这类案件最容易判断失误的地方。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把这类争议的核对顺序定为:先看询问原文,再看检查报告的性质,最后才谈因果关系。顺序反了,容易在一堆医学术语里绕不出来。

一、分级是影像学评估,不是疾病诊断

TIRADS、BI-RADS、Lung-RADS 这些分级,是影像科医生对结节恶性可能性的评估结论,不是病理诊断,也不等于"确诊某种疾病"。

(2026)吉08民终xxx号中,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在投保前10日做过彩超,报告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C-TIRADS 4b类、4a类),却在健康告知中作否定答复,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二审法院的回应有两点值得记下来:其一,保险人询问内容宽泛,仅凭彩超报告单而无医生诊断佐证,不足以认定投保人明知患有该疾病;其二,投保人两次投保同一险种、代理人为同一人,其按业务员"跟上次填写一样就行"的指示填写,不存在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025)吉03民终xxx号则从证据形式入手。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载明,医院系统中2019年的"门诊诊断甲状腺结节"记录状态为"新开单",被保险人并未进行缴费检查。法院据此指出:该记录并非医师对患者的诊断结果,保险公司亦未提交此前的就诊记录、诊断等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诊患有甲状腺结节,也就无法认定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两案共同指向一件事:分级数字看着吓人,但它证明的是"需要复查",证明不了"已确诊"。真正有证明力的,是病理报告、专科医生的诊断结论、以及持续随访的病历。

二、询问范围决定告知范围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豫09民终xxx号就卡在这一条上。该案健康告知的问法是"您是否患有或怀疑患有……甲状腺疾病……",法院认为这种询问不够具体明确,投保人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判断结节是否落入该范围,且其投保前并未确诊,故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约理赔。

(2024)苏11民终xxx号的处理思路相同,并补了一句很实在的话:现实中大部分甲状腺结节多为良性,医学界对甲状腺结节是否为疾病也没有明确界定,投保人不认为结节属于疾病也是正常的;且业务员也未询问结节情况。该案还明确,对询问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023)豫02民终xxx号则从"重要性"角度切入:只有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才可以解除合同;甲状腺结节、囊肿属常见疾病,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其重要性,也不能据此推断投保前已确诊甲状腺癌。

反面情形同样存在。(2024)粤01民终xxx号中,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事项明确列举了"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投保人投保前已查出却勾选"否",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其主张业务员未询问、系代填因无证据不被采纳,回访记录与电子签名也佐证保险人已尽询问义务。

差别很清楚:问得具体、答得相反、还有留痕,就很难翻;问得笼统、没有留痕,保险公司就很难用"概括性询问"解除合同。

三、因果关系要不要,各地并不一致

这是本文最需要说清楚的一点。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设定的解除条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条文本身没有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写成要件。但在裁判中,因果关系经常被当作判断"重要性"的间接证据,于是出现了两种处理:

第一种,把因果关系当作必要环节。(2021)京74民终xxx号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既未举证证明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实告知,也未证明甲状腺结节与后来所患乙状结肠癌存在因果关系,投保流程还显示结节较小仍可承保,故无权解除合同。(2023)内04民终xxx号同样以"保险人不能证明结节与最终确诊的甲状腺乳头状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不支持拒赔的理由之一。(2023)内7101民初xxx号也提到,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因果关系不确定,保险人亦未举证该情况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第二种,明确认为因果关系不影响认定。(2025)渝民申xxx号审查的是一起未告知肺内磨玻璃结节与乳腺结节3类的案件,法院认定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明确指出: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的因果关系不影响该认定,投保人亦无权苛求保险人履行审慎核保义务。

把两类裁判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出一个比"要不要因果关系"更有用的判断:因果关系不是法定要件,但它常常是从反面检验"重要性"的工具。保险人如果拿不出核保规则证明"若如实告知就会拒保或加费",法院就容易转而用"与本次疾病无关"来否定重要性;保险人如果能拿出明确的核保口径,因果关系的有无就可能被绕过。

所以投保方的抗辩不应只押在"结节和癌症没关系"上,还要盯住对方的核保规则:同类结节在其核保手册里到底对应什么结论。

四、2级变4级,具体怎么落到本案

如果投保时确实只报了2级,且报告与告知一致,那么此后进展到4级属于投保后的病情变化,不构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若以此拒赔,实际上是把"后来的变化"倒推成"当时的隐瞒",这在(2023)内7101民初xxx号、(2024)苏11民终xxx号这类案件里都没有被支持。

如果投保时实际已是4级,而问卷问到了结节或相关检查异常,却答了"否",那么争点就转到主观状态: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根本不知道。此时业务员代填、按指示照抄、未收到条款、未做回访等事实,都会影响认定——(2021)沪74民终xxx号中,法院认定投保人系重大过失而非故意,且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保险人仍应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把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原文完整调出来,包括电子投保页面的截图。判断询问是否具体,只能看原文,不能凭记忆。

第二,把当时的检查报告原件找出来,确认报告上写的是"建议复查"还是"诊断某某疾病",有没有病理结论。这一步决定"是否确诊",也决定保险公司主张的"明知"能否成立。

第三,核对业务员的沟通记录。微信、通话录音、回访录音,只要能证明是代填或按指示填写,主观故意的认定就会松动。

第四,要求保险人出具核保规则依据:同类分级在其核保手册中对应标准承保、加费还是拒保。这一项往往比讨论医学因果关系更有效。

如果保险公司以"结节分级变化"为由主张未如实告知并解除合同,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投保问卷与电子投保留痕、历年体检与影像报告、病理诊断资料、以及保险公司的解除通知与拒赔意见,重点判断询问是否具体、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3. (2026)吉0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2025)吉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2022)豫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2024)苏1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2023)豫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8. (2024)粤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9. (2021)京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0. (2023)内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1. (2023)内71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12. (2025)渝民申xxx号民事裁定

  13. (2021)沪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说明:案号中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原文可依当事人信息向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核对。


AI辅助声明:本文的检索、资料整理与文字初稿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法律分析与观点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团队拟定,正式发布前需经人工审阅。文中案例均取自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