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走对门。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受伤员工不是合同当事人。员工之所以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靠的是《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所以真正要准备的不是"我伤得多重",而是两件事——雇主对我负有的赔偿责任是否已经确定,以及雇主是否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把这类案子的第一步称为"问前提":先把"谁的债、欠多少、为什么还没要"这三个问题回答清楚,再谈保险责任。
一、员工能不能直接起诉,条件是什么
(2025)鲁16民终xxx号中,员工卢某在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八级,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2万余元,公司未履行。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确定且怠于请求,卢某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25)粤16民终xxx号补上了程序层面的一环。员工廖某受雇安装空调时被角磨机割伤,被认定工伤、鉴定十级,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未获履行,遂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属劳动争议、应劳动仲裁前置,且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法院认为,该诉基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属保险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依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者享有独立请求权,无需劳动仲裁前置;保险公司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2023)辽06民终xxx号的结论相同:被保险人工作中被机器绞伤后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法院认定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并非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责任确定"不等于"雇主已经付钱"。(2024)鲁10民终xxx号明确: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第三者提起本案诉讼只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无需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保险人否认原告系雇员却未提供反驳证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24)冀02民终xxx号还进一步指出,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包含该员工,其因工受伤后向保险人主张理赔具有合同依据,第三人是否垫付医药费不影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
二、反向的一种情形:为什么有人被驳回
(2024)辽04民终xxx号给出了相反的结论:员工崔某因第三人侵权已获全部赔偿,雇主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属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雇主而非雇员,雇员名单中的雇员不因此成为被保险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未向雇员赔偿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崔某已获全额赔偿、雇主未承担赔偿,其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缺乏事实根据。
这个反向案例说明一个要点:直接起诉权的成立,依赖"雇主责任确定+怠于请求"这两个支点。如果雇主事实上没有责任,或者员工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全额填补从而不存在未获赔部分,请求权的基础就会动摇。所以起诉前把雇主责任的裁判或调解文书拿到手,比反复主张伤情严重更管用。
(2023)皖18民终xxx号提供了另一种解法:公司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将保险金求偿权让渡给员工。法院认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员工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且双方对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无争议,无需先行仲裁。
三、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伤者就是保单上的雇员
这是雇主责任险争议中最常见的失败点,而且是双向的:员工证明不了自己是谁的雇员,公司也证明不了自己有权索赔。
(2025)豫01民终xxx号中,公司在案《劳动合同》《赔付协议》及情况说明上的签字存在两种字体、签名不一致,且无法证明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披露实际用工单位,法院认定公司不具有案涉保险金请求权,二审维持原判。
(2023)浙07民终xxx号的切入点不同但同样关键。公司为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在工地死亡,公司主张双方系临时雇佣关系并索赔。法院根据工资发放、考勤记录等事实,认定该员工已为公司工作十余年、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援引条款第三十四条关于"雇员"须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释义,指出若为雇佣关系则不符合投保条件;公司既主张雇主责任险又否认劳动合同关系,主张自相矛盾。
可用的证明材料大致分四类: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最稳)、考勤与派工记录、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以及社保或团体保险的参保名单。此外保单附的雇员清单也是重要证据——(2026)吉02民终xxx号中,保单约定"雇员工作单位为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但未列明具体单位名称,法院结合受伤时实际工作单位、保险人承保时未尽初步审查义务,认定实际用工单位属共同被保险人并享有保险利益。
四、雇主责任险赔付和工伤赔偿能不能同时主张
要区分两条请求权。
工伤保险待遇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制度,向社保基金或用人单位主张;雇主责任险基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主张。二者法律基础不同,不构成同一笔钱的重复受偿。(2024)冀02民终xxx号处理的正是公司已按仲裁裁决履行工伤保险给付义务后,能否再依雇主责任险索赔的问题;该案判决同时明确,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完全独立,仍需结合条款约定与免责事由判断。
实务上更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先通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把"雇主责任"确定下来,再以该结论作为雇主责任险索赔的计算基础。(2025)鲁16民终xxx号、(2025)粤16民终xxx号都以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请求权基础。若两类程序同时进行,往往会被要求分案处理——(2025)吉24民终xxx号中,法院即指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审未予一并审理。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先确认保单的被保险人是谁、雇员清单里有没有伤者姓名、承保的职业类别与实际工种是否一致。这三项决定请求权的地基。
第二,把雇主责任"确定"下来: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仲裁裁决书或与公司的赔偿协议,四者有其一是最好的起点。
第三,向公司发一份书面催告,要求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份催告既是"怠于请求"的证据,也是后续起诉时的必要铺垫。
第四,厘清管辖。保险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网上立案时按保险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选择案由,避免被以"应先行仲裁"退案。
如果公司已经明确不赔、或收了保险金却不转付,员工可以考虑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如果公司自己也拿不到赔款,则需要从劳动关系证明和条款适用两头同时推进。这两种情形的材料准备差别较大,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保单与雇员清单、工伤认定与鉴定材料、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文书、以及保险公司或公司的书面答复,重点判断直接请求权的条件是否具备、劳动关系证据是否充分、以及诉讼与谈判的成本取舍。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2025)鲁1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5)粤1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3)辽0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4)鲁10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4)冀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4)辽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3)皖1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5)豫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3)浙0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6)吉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2025)吉2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说明:案号中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原文可依当事人信息向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核对。
AI辅助声明:本文的检索、资料整理与文字初稿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法律分析与观点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团队拟定,正式发布前需经人工审阅。文中案例均取自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