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卡
· 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含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住院津贴、误工费用)
· 核心争点:"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是否属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能否证明雇员实际为更高职业类别
· 知险代理一方:原告(投保企业,被保险人)
· 代理阶段:一审
· 结果与状态:一审部分胜诉,判赔保险金 129052.73 元,司法鉴定费 1950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利息诉请被驳回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是:"投保人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实际类别高于投保类别)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同时,主张雇员实际职业类别更高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方,保险人既未证明订立合同时曾就职业分类向投保人询问、也未证明该雇员实际属更高类别的,不能认定为投保人故意隐瞒。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且保险人未完成"实际类别更高"的举证,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客户企业于 2023 年 8 月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 2023 年 8 月 20 日起一年,记名投保员工 9 人,保单载明职业类型为三类;保障包括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保额 100 万元、医疗费用 10 万元、住院津贴 100 元/日、误工费用等,并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A 款)条款。保单特别约定载明:投保人如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投保职业类别以《2022 版雇主职业分类表》为准。
2024 年 7 月,雇员在作业时受伤致左拇指完全离断,先后两次住院共 31 天,产生医疗费 50432.06 元(客户企业垫付)。2025 年 1 月,客户企业与受伤雇员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 9 万元并已分期付清。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雇员遗留左手拇指指间关节强直于功能位,构成九级伤残,客户企业支出鉴定费 1950 元。
2024 年 9 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以"经调查核实,该雇员实际工作为铸轧工、铸管精整工,是 5 类职业,高于投保 3 类职业,依保单条款保险责任不成立"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另抗辩:客户未举证该雇员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即便赔付,医疗费也应扣减非医保项目,伤残赔偿金按九级 4% 或十级 1% 计算,住院津贴按 31 天计算,其余项目不属赔付范围。
法院查明,投保雇员清单中该雇员的职业类别记载为三类、岗位名称为铸管备品工;双方确认为线下投保,客户企业确认在《投保确认函》上盖章,但称盖章时未填写保单号、保险人亦未提供保险条款,保险人对此不予认可。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团队从"条款效力"与"举证责任"两个方向切入。第一,条款效力:知险核对了保单特别约定的版面,指出该部分使用细小密集、与周围无异的印刷字体,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同时《投保确认函》仅能证明送达与签收,无法说明保险人投保时已就职业类别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据此主张该条款无效。第二,举证责任:知险指出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标准并无约定,保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办理业务时曾就员工分类情况向客户询问、也未证明不同职业类别对应的保费差异,更未提供该雇员实际属五类职业的依据;而投保清单白纸黑字记载其为三类、岗位为铸管备品工。第三,损失核定:知险协助客户企业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九级伤残,并据此主张适用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A 款)条款的九级 7% 比例(对应 7 万元),同时整理医疗费票据、住院天数与医嘱休息证明,据实核算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与住院津贴。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关于如实告知:法院认定,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标准没有约定,保险人未能证明办理业务时已就员工分类情况向客户询问,亦未能证明已就员工分类及相应保费差异作出明确解释说明,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雇员实际职位属五类职业,故客户不构成故意隐瞒投保的情形。
关于免责条款:法院认定,保险人主张的"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类别则不承担保险责任"条款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对其效力负举证责任;但保单特别约定部分使用细小密集且与周围无异的印刷字体,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投保确认函》无法说明已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赔付数额:法院核定伤残赔偿金 70000 元(九级,按附加特约条款 7% 比例)、医疗费用 50432.06 元、误工费用 5520.67 元、住院津贴 3100 元,合计 129052.73 元。
不利部分:法院认定客户主张的利息无依据,不予支持;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第二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129 元由客户负担 274 元、保险公司负担 2855 元;司法鉴定费 1950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并迳付客户。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粤 0106 民初XXX号
· 审级:一审
· 承办律师:刘律师(刘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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