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总结
大陆的司法实务里,两年不可抗辩的起算点通常是"合同成立之日",而不是复效之日——但这不是铁律,复效时重新做了健康告知、保险公司重新核保的,部分法院会从复效之日起算。你的处境取决于两件事:复效时填没填新的健康告知,以及那份告知有没有问到你后来的病。如果复效时什么都没问、保费一交就恢复了,主张从首次投保日起算是更有利的口径。
全文关键词
保单复效、两年不可抗辩、起算点、复效告知、中止期、解除权、广州保险纠纷、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一、复效在法律上是什么
不是"续费",是重新让一份中止的合同恢复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补交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自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关键在"经保险人同意"五个字。这意味着复效是一次新的合意,保险人可以要求重新告知健康状况,也可以据此重新决定是否承保。所以复效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是原来那一份。
(2025)云03民终xxx号呈现了这套程序的实际样貌:合同条款约定"中止后 2 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协商达成协议、补交保费及利息、借款本息后,自补交的次日零时起效力恢复";投保人未正式申请复效时,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不能自行恢复。
二、起算点为什么有争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表述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字面上看,起算点是成立日,合同成立后就没变过,复效改变的只是效力状态,不是成立时间。
这就形成了一个对投保人有利的推论:只要首次投保距今超过两年,即便中途停效、后来复效,解除权也早已消灭。(2022)沪74民终xxx号在论述不可抗辩期间时明确:一是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二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两个期间并列。
但另一头的逻辑也成立:复效时保险人重新核保、投保人重新告知,如果这时的告知是虚假的,保险人解除的对象是"复效这一行为",两年应当从复效起算。部分法院采纳这个口径,尤其在复效时明确要求填写健康问卷、出具核保结论的案件里。
(2024)辽05民终xxx号处理的是相邻问题:保险合同到期后重新投保,是否视为连续合同、两年从首次投保还是每次续保起算。同一组争点,法院的答案取决于合同文本和续保方式,不是一刀切。
三、复效时重做的告知,效力能追溯到什么时候
分三种情形。
自动复效:只补交保费和利息,没有新的健康告知。这种情形下,保险人失去了重新询问的机会,主张"复效时未告知"的基础很弱,从首次投保日起算的抗辩更站得住。
审核复效:要求重新填写健康告知、出具核保结论(标准承保、加费、除外)。这时新的告知独立成立,保险人可以就这次告知的虚假主张解除;但从复效日起算两年还是从首次投保起算,仍然取决于法院对"合同成立"的理解。
附条件复效:复效时约定"某疾病列为除外责任"或"设复效等待期"。(2025)吉07民终xxx号审的正是复效等待期条款的效力——这类条款属于限制责任的约定,同样要过提示说明这一关,未加粗、未单独确认的,可能不产生效力。
四、你能核对的四个日期
第一个,首次投保日。这是主张两年已过的基础。
第二个,停效日与复效申请日。判断中止期有没有超过两年。
第三个,复效生效日。部分法院从这里起算。
第四个,解除通知日。反推它有没有超过三十日。
四个日期一排,你的位置就清楚了。如果首次投保已超过两年、复效时没有新的健康告知,那么核心抗辩就是"解除权已消灭";如果复效时重新告知过,重点转到"这次告知的问项是否具体、是否问到了出险疾病"。
在广州起诉,管辖按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确定,标的额较大的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把四个日期写进事实部分,法官一眼能看明白。
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处理复效类案件,先做一张时间轴:投保、停效、复效、出险、拒赔,五个点连起来。多数争议的答案,在这张轴上就已经显形。
什么时候可以联系知险
三种情况值得咨询:保单曾停效、复效后出险被拒;复效时被要求重填健康告知;复效后保险公司以复效前的病史主张解除。
来之前请准备:首年保单、历年缴费记录、复效申请书与复效批单、复效时的健康告知(如有)、拒赔或解除通知。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在广州办理此类案件,会先看复效批单上有没有核保结论——这一栏决定争点落在哪一边。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2025)云03民终xxx号、(2022)沪74民终xxx号、(2024)辽05民终xxx号、(2025)吉07民终xxx号。案号已脱敏,裁判要点为转述,发布前需回读原文。起算点存在不同裁判口径,本篇同时列出两种,未主张其中一种为通说。
AI 辅助声明:本文系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所引规则为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未经个案核验,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发布前须经执业律师审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