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总结
有机会,而且不小。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把告知义务限定在"保险人提出询问"的范围内——没问到的,你没说,不构成未如实告知。所以这类案子第一个战场是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问卷。把问卷的每一道题抄下来,和病历记载逐条对照,看是"问了没答"、"答了不实",还是"根本没问"。前两种要向"是否影响承保"和"与这次事故有无因果关系"上打,第三种保险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解除权。
全文关键词
广州未如实告知被拒赔、健康告知问卷、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概括性条款、带病投保拒赔、保险拒赔诉讼律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第一步不是看病历,是把问卷逐条抄下来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前提是"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没有询问,就没有告知义务,这是条文本身的限定,不是给投保人找借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有争议的,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以投保单上的概括性条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这个概括条款本身有具体内容。
所以"其他疾病""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这类兜底问法,通常撑不起解除合同。真正能撑起来的,是明确问到病名、问到检查项目、问到时间段的问项。
对照方法很笨但有效:左边抄问卷题目原文,右边抄病历、体检报告上的对应记载,中间写结论——没问/问了答了/问了没答/答得不完整。四栏做完,案子怎么走基本就清楚了。
三个真正决定胜负的点
问过没有。 问项明确、答得不实,才进入第十六条第二款。这里还要过一道"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的门槛:一个保险公司根本不作为核保条件的指标,即便漏填,也不构成解除事由。
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把这两种情形分开处理:故意未告知的,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保费不退;重大过失的,不赔但应当退还保费。区别不只在钱,还在怎么解释当事人的认知状态——体检报告上的一行小结,和一个已经确诊并服药两年的病,证明力完全不同。
与这次事故有没有关系。 未告知的是甲状腺结节,这次出险是急性心梗,保险公司能否援引解除权,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需要结合条款、问项和具体事实判断。这一层没有一条能通吃的规则,要看个案材料怎么摆。
另外两条时间限制容易被忽略: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即消灭;合同成立满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三十日这条常被漏掉——它在实务中救过不少案子,因为保险公司往往早就拿到了病历。
广州中院(2026)粤01民终xxx号案是个典型。团体险分三个阶段投保,保险人在第一阶段作了健康询问、投保人也在告知栏勾选了"有",后两个阶段健康告知栏空白,保险公司自己确认没再问过。法院据此认定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未告知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依据。这张案子的胜负点全在问卷,不在病历。
在广州起诉的话,这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列总公司还是广州分公司,要在立案前定下来,它影响送达速度,也影响后续调解找谁谈。
什么时候可以联系知险
已经收到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的拒赔通知或解除通知的,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评估。沟通时带投保单和健康告知问卷原件(或投保时的电子页面截图)、完整病历含首诊记录、拒赔或解除通知、保费缴纳记录。重点核对三件事:问卷到底问了什么、保险公司的解除通知距其知情之日过了多久、这次事故和未告知事项有没有关联。这三项做完再谈要不要起诉,比一上来就问能不能赢更实际。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AI 辅助声明:本文由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文中依据为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未经个案事实核验,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也不对结果作任何承诺。正式发布前须经律师审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