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总结

不一定有效。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没作提示、也没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这里的"提示"和"说明"是两个层次:提示解决看不看得见,说明解决听没听懂。司法审查也是分开走的,只用加粗字体做到前者,不等于完成后者。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它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讲过了。录音录像可以当证据,但要能指向那一条具体条款,只证明"客户签过字、录过像"不够。

全文关键词

广州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说明义务、投保过程录音录像、网络投保勾选确认、保险拒赔律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提示和说明不是一件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把义务拆成两层:提示,要求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明确说明,要求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很多保险公司在庭上只完成第一层举证——把条款复印件拿出来,指着那段黑体字说"我们加粗了"。加粗只解决"应不应当看见",不解决"看不看得懂"。一条写在二十页条款中间、用五号黑体印着"本公司不承担下列责任"的条文,普通人未必能明白它的后果。

反过来,只做口头说明、没有任何书面痕迹的,也很难证明。两个层次缺一个,该条款都可能不产生效力。

录音录像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双录(录音录像)是常见证据。它能证明销售过程真实发生过,但不等于证明"针对这条免责作了说明"。

审查的时候看三点:录像里有没有点到这一条;有没有解释它的后果,而不只是念了一遍;客户有没有被问到、有没有回应。一段三分钟的开场录像、客户只说了"知道了",通常撑不起"明确说明"。

网络投保的认定另有一套规则。《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义务。问题在于"作出"怎么证明:投保页面有没有强制停留、有没有单独的勾选框、条款是不是必须展开才能下一步。这些痕迹在保险公司服务器上,可以要求它提交投保过程的数据记录。

举证责任这一层,记住《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所以你不需要证明"没人告诉我",你需要的是让它证明"告诉过"。

广州中院(2025)粤01民终xxx号案里,保单"特约内容"整段都是黑体,未对"未系安全带免责"单独加黑加粗,电子投保的回溯视频中该条款字体与一般条款无异。法院据此认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另一件同期广州中院的案子,投保回溯视频没展示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也没解释比例赔付的后果,同样被判不生效。两案落脚点都在一处:那段影像里能不能看到这一条。

在广州立案的话,这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提起,不必跑到保险公司注册地。地域只影响在哪儿打,不影响上面这套举证规则。

什么时候可以联系知险

已经因为某条免责条款被拒赔的,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评估。带上保险条款完整文本(投保时那版)、投保单或投保页面截图、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如有)、拒赔通知书。重点核对:这一条在文本中的位置与排版、保险公司的举证材料能不能落到这一条、以及网络投保有没有留存可调取的操作记录。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AI 辅助声明:本文由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文中依据为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未经个案事实核验,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也不对结果作任何承诺。正式发布前须经律师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