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电子投保不等于没提示,也不等于提示了。 关键在有没有留下能证明"当时页面怎么展示、你点了什么"的记录。这份记录在保险公司手里,所以争的不是记忆,是谁该拿出来。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是发书面申请,要求提供投保过程记录。
一、申请书怎么写
标题《关于调取投保过程记录的申请》,正文四段:投保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号、投保时间、渠道);请求事项(页面展示、健康告知问答、免责条款提示方式、勾选与确认动作、时间戳);法律与监管依据(可回溯管理要求、《保险法》第十七条);期限与后果(十日内提供,未提供则主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用 EMS 寄送并留回执,这是证明"申请过"的唯一凭据。
二、三处能打的地方
第一,记录缺失。(2025)辽02民终xxx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流程与回溯视频,法院据此认定其无法证明就免责条款作出投保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记录形成时间不对。(2022)鄂12民终xxx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电子保单形成于合同生效之后,不能证明投保时已履行说明义务;投保时的录屏也不含健康告知内容。
第三,勾选时间过短。 两三秒点完"已阅读",单看时长不够,要结合页面结构:条款是展开可读还是折叠成链接、有没有强制阅读与二次确认。
三、广州这起案子说明什么
(2025)粤01民终xxx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的是附加猝死险中"猝死"定义条款是否属免责条款。它给出的思路是:先判断这条约定改变的是"责任范围"还是"免责条件",再谈提示说明。 电子投保场景下同样适用——不是所有条款都需要特别提示,只有免责类的需要。
这也意味着:主张"页面没提示"之前,先确认你要打的那一条属于免责类。打错类别,前面所有动作都白做。
四、边界
- 记录完整、页面清晰、有强制阅读与二次确认的,提示义务通常被认定已履行。
- "电子投保"本身不是抗辩理由,要看具体页面。
- 记录缺失只能打掉免责条款,打不掉"你没如实告知"。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1. 确认投保渠道与保单号。
2. 发书面申请,要全套可回溯记录。
3. 拿到记录后看三件事:页面是否展开可读、有无二次确认、勾选到提交隔了多久。
如果保险公司以"没如实告知"或"免责条款已提示"拒赔,而你怀疑投保页面根本没讲清,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评估。沟通时先准备保单、投保页面记录、拒赔通知,重点判断条款类别、记录是否缺失、以及两条线怎么分开主张。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
3. (2025)粤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辽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鄂1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案号中"民终"后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第 3 案为广州本地案例但方向为免责条款定性,第 4、5 案为外地补位,已在正文标注法院所在地。
AI辅助声明:本文的检索、资料整理与文字初稿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法律分析与观点由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团队拟定,正式发布前需经人工审阅。文中案例均取自公开裁判文书,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