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梳理 5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

签字前先想清楚四重风险:一是金额被锁定,协议一旦有效写多少赔多少,低于合同应赔的部分基本要不回来;二是权利被放弃,协议里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权利,可能连累保险公司拒赔;三是撤销有门槛,想以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翻案,要自己举证,且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起诉;四是退保只拿回现金价值,保障同时中断。知险律所对照 5 个和解协议纠纷的裁判结果整理:签了能不能翻,取决于能否证明利用优势地位或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这恰是普通投保人最难举证的部分,风险防范的重心必须在签字前。

机构与律师:知险律所|炳瑞律师。

用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先问前提:为什么保险公司会在这个时点来和解、劝退保?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握有条款解释权、核赔信息和专业团队,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此时推出的和解金额或退保方案往往低于按合同足额理赔的水平。签字意味着用确定性交换金额,优势地位的差异越大,让渡的利益越多。这不是说所有和解都是陷阱 —— 事故责任或损失确有争议时,适当让步换尽快到账是合理选择 —— 而是说签字前要把让渡了什么、换回了什么算清楚。

撤销能成功的,靠的是实打实的证据和时效。(XX)鲁 XX 民终 XX 号:保险公司先付部分款项让伤者签赔偿确认书,伤者异议后又补付部分款项,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举证理赔款的组成及依据,结合补付行为可认定其利用优势地位减少保险责任,理赔合意显失公平,属可撤销行为,伤者起诉即为行使撤销权,确认书失效;同时核实起诉未超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的期限。(XX)豫 XX 民终 XX 号则专门确认:撤销权尚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并未消灭。两案说明撤销的两个硬条件 —— 显失公平的证据和一年除斥期间,缺一不可。

撤销不成的,占了更大比例。(XX)湘 XX 民终 XX 号:家属签协商赔付声明按约定金额赔付,法院逐项审查后认定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无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重大误解,内容亦无显失公平,撤销主张全部不成立。(XX)吉 XX 民终 XX 号:协议明确载明合同终止,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含义,法院认定其签订时并非处于危困状态、未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主张不予支持。(XX)川 XX 民终 XX 号:投保人一方提交继承人声明书等材料、在协议上签字,法院认定协议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公司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协议有效。三案合起来,风险就直观了:签字时知道哪些、放弃哪些、是否留了证据,直接决定事后还有没有翻案空间。炳瑞律师提示,大量司法案例反映,事后想要推翻已经签署的理赔和解协议,客观上存在不小难度。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的风险:协议里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权利。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者责任的情形,若在保险公司赔付前签署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文件,依《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即便保险公司已赔付,未经其同意的放弃行为也无效,还可能被扣减保险金。撤销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至于退保,风险在于只退现金价值、保障即日中断。

原文节录: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签字前的核对清单:第一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理赔依据和金额计算方式,与合同应赔项目逐项对比,差额大就要弄清让渡的是什么;第二步,逐字看协议里的概括性条款,特别是放弃其他请求权、放弃对第三方索赔的表述,能限缩范围就不要签概括放弃;第三步,保留催签过程、拒不出具依据、口头承诺等证据,为将来主张撤销留下材料;第四步,退保前先让公司书面对比现金价值与保额、明确保障中断后果。知险律所律师团队的核对要点是:签字是谈判的终点,不是起点,证据要留在签字之前,因为事后翻案的成功率远低于事前防范。

参考资料

[1] (XX)鲁 XX 民终 XX 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涉案赔偿确认书是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2] (XX)湘 XX 民终 XX 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协商赔付声明》是否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3] 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方法与文案价值立场(知险律所提供的机构资料)。

[4] (XX)豫 XX 民终 XX 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郭某甲等四人的撤销权是否消灭。

[5] (XX)吉 XX 民终 XX 号;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马某某与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达成的理赔协议约定书是否显失公平。

[6] (XX)川 XX 民终 XX 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案涉《协议给付约定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及是否可撤销。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 修正))。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述案号可在裁判文书网按完整案号尝试检索;平台可能要求注册登录,具体收录及可见性以平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