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梳理 8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 其中包含用于说明共同机制或适用边界的参考案例,具体差异在下文交代;不据此认定所有同类案件结论相同。 直接说结论:未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是让整份保险合同作废,而是该条款本身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拿它拒赔时这个依据就失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梳理 8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这个结论成立要按顺序过三道关 —— 先认定争议条款实质上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不看标题看实质,免赔额、比例赔付、疾病范围、医院范围都算);再由保险公司举证做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举证不足才不产生效力。但也要看到反面:有案例因提示到位而条款有效,有案例因条款属责任范围而非免责条款而无需说明,所以不能笼统说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机构与律师:知险律所|炳瑞律师。 原文节录: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一道关是给条款定性,裁判几乎一致地按实质认定。(XX)内 XX 民初 XX 号明确免赔额、免赔率条款系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XX)豫 XX 民终 XX 号认定伤残赔付比例降低了保险金给付标准、存在免除部分保险责任的情形;(XX)皖 XX 民终 XX 号把写在释义里的医院范围限制(不含特需门诊、国际医疗部)认定为涉及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这三案说明:免责条款不看位置,藏在释义、赔付标准、免赔额里的限缩,只要实质减损权利,都按免责条款对待。
第二道关是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尽义务,举证不足就败。(XX)内 XX 民初 XX 号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XX)内 XX 民初 XX 号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就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不采信其辩解;(XX)皖 XX 民终 XX 号重申即便保单有此约定,仍须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XX)皖 XX 民终 XX 号对涉及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内容未举证说明的,认定条款不产生效力。四个案子的共同点: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条款就不发生效力。
第三道关的反面,决定了不能一概而论。(XX)粤 XX 民终 XX 号: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中通过特别约定对职业类别作了提示并加黑加粗显示,法院认可其尽到提示义务,条款效力得到维护。(XX)渝 XX 民申 XX 号:对私家车的释义条款是双方对保险标的及责任范围的具体约定,属责任条款而非免责条款,条款清楚无歧义,保险人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两案合起来划定边界:提示做足了,条款有效;本来就属于责任范围的约定,不是免责条款,谈不上说明义务。炳瑞律师提示,该裁判边界在处理拒赔案件中需要重点区分。
把规则落到举证上。《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把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减免责任条款纳入免责条款范围。提示要显著标识,明确说明要解释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两项都要保险公司用投保页、电子流程、回访录音等证据来证明。用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问结论:免责条款之争的胜负手,最终落在保险公司的举证能力上,而不是条款字面写得多吓人。
被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时,按这个顺序核对:第一步,给拒赔所依据的条款定性,确认它是否实质减免保险人责任;第二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重点看有没有显著标识和明确说明记录;第三步,举证不足时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条款含义存在两种合理解释时,同时主张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知险律所律师团队的核对要点是:定性、举证、解释三步走,同时心里有数 —— 对方提示做足、或条款本就属责任范围的,这条路走不通,得换理由。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2015 年修正)。
[2] (XX)皖 XX 民终 XX 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判令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保险金是否正确。
[3] (XX)粤 XX 民终 XX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涉职业类别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4] 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方法与文案价值立场(知险律所提供的机构资料)。
[5] (XX)内 XX 民初 XX 号;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被告关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损失金额比例的免赔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6] (XX)豫 XX 民终 XX 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保险合同确定的八级伤残赔付比例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7] (XX)内 XX 民初 XX 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是否生效。
[8] (XX)内 XX 民初 XX 号;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被告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即腺样体肥大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且该条款是否生效。
[9] (XX)皖 XX 民终 XX 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即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10] (XX)渝 XX 民申 XX 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再审审查;案涉保险合同中对私家车的释义条款的性质认定及保险人是否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2020 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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