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常见说法是"你投保时没说实话"。但这条理由要成立,得同时过三关:问过没有、够不够重要、还能不能解除。任何一关过不了,拒赔就站不住。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第一件事是把当年的健康告知页面调出来,逐字看问了什么。凭记忆争论"该不该告知"没有意义。

一、问过没有:询问范围是硬边界

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违反概括性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022)豫09民终xxx号中,健康告知问的是"是否患有或怀疑患有……甲状腺疾病……",法院认为问法不够具体明确,投保人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判断结节是否落入该范围,解除理由不成立。(2024)苏11民终xxx号补充一句很实在的话:现实中大部分甲状腺结节多为良性,医学界对结节是否为疾病也没有明确界定;对询问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举证。

二、够不够重要:证明标准在保险人这边

解除的法定条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这个要由保险公司举证。(2025)京74民终xxx号审理的正是体检异常未告知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分配错误,二审未支持。

更重要的一条是因果关系。(2025)豫01民终xxx号:虽然存在未如实告知并导致合同解除,但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仍需就事故赔付。这条对"多年前的结节"类案件尤其有用。

三、还能不能解除:两个时间闸门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即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022)鲁16民终xxx号是个完整样本:投保时对冠心病、糖尿病、脑梗死病史均勾选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解除并拒赔,法院认定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判赔保险金38787.53元,二审维持。(2021)内7104民初xxx号则从另一侧切: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就直接拒赔,同样难以成立。

四、页面记录谁去调

投保过程记录依监管对互联网保险的可回溯要求应由保险公司保存,可先书面申请补发;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取。(2025)辽02民终xxx号中,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流程与回溯视频,法院据此认定其无法证明就免责条款作出投保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2022)鄂12民终xxx号更细:电子保单形成于合同生效之后,不能证明投保时已履行说明义务。

五、现在可以做什么

调问卷原文;调投保过程的页面记录;算两个时间点(合同成立日、解除通知日);把体检报告与病历按时间排列,标出"报告结论"与"确诊时间"。

刘瑞律师的三问法在这里是:问前提(问卷到底问了什么)、问证据(未告知是否影响承保、有无因果)、问结论(解除权是否已消灭)。

如果拒赔理由是多年前的体检异常或门诊记录,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评估。沟通时先准备健康告知问卷、投保页面截图、历年体检报告与病历、解除通知,重点判断询问是否具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解除权是否超期。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3. (2022)豫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4. (2024)苏1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5. (2025)京7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6. (2025)豫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7. (2022)鲁16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8. (2021)内71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9. (2025)辽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0. (2022)鄂1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说明:案号中"终"后的序号已按发布要求作脱敏处理,完整案号见同目录案号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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