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做开颅手术,也没有做放射治疗,重疾险就一定不赔良性脑肿瘤吗?不一定。近几年的裁判给出了两条彼此独立的路径:一条是直接否定"限定治疗方式"条款的效力,另一条是把内镜、钻孔等手术解释进"开颅"的范围。两条路走通任何一条,都不需要你真的被开一次颅。
但在讨论条款之前,得先过事实这一关:肿瘤长在哪里、有没有引起条款描述的那些症状、是不是条款明确排除的类型。事实不符,条款争得再漂亮也没用。
一、先看清条款是怎么写的
这类条款的典型结构,是"一般定义 + 治疗手段限定"。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15民终xxx号一案中,法院查明的条款原文是这样的: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XXX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读这段文字会发现,它其实设置了四道门槛:肿瘤性质是良性、位置在脑、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并出现列明症状、实际实施了开颅手术或放疗,另外还排除了三类疾病。保险公司拒赔时通常只强调第三、四道门槛中的一道,而事实上每一道都可以单独争。
二、路径一: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可能直接无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7民终xxx号一案,是目前这条路径上说得最透的一份判决。被保险人所患"颅咽管肿瘤"属于良性脑肿瘤,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真正争的是:条款把"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作为良性脑肿瘤进入保险责任范围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有效;以及内镜下颅底病损切除术算不算"开颅手术"。
法院的结论是:该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对合理治疗方式的选择权,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定无效;同时认为内镜手术涉及颅骨操作,属于广义的开颅手术。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保险法》第十九条针对的正是这类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条款无效。医学上怎么治,是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的;把"必须选择创伤最大的那种术式"作为给付前提,实质上是在用治疗方式改写疾病定义。
三、路径二:把"开颅"按通常理解来解释
第二条路径不改条款效力,改的是解释方法。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民终xxx号一案中,被保险人患大脑中动脉瘤并接受了手术,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判决记述的裁判思路是:对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而言,把"大脑中动脉瘤"理解为"良性脑肿瘤"属于通常理解,一审未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规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条规则不是"有争议就赔",它的前提是条款用语在通常理解下确实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所以真正要做的功课,是把手术记录里的操作路径翻译成条款语言:切口在哪、是否磨开颅骨、是否进入颅内、是否在显微镜或内镜下切除颅内病灶。法院看的往往是这些客观记载,而不是手术名称。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5)赣7101民初111号一案则从另一个角度切入:被保险人确诊脑动脉瘤但未行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案件的核心争点被归纳为——把保障范围限定为"实际接受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的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保险人是否完成提示说明义务。这条思路的价值在于,它把治疗方式限定条款拉回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审查框架里:如果这类条款被认定为免责条款而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说明,条款同样不产生效力。
四、反向的边界在哪里
必须说清楚,这条路上也有败诉的判决。
同样是(2026)皖15民终xxx号,被保险人一方最终败诉。法院认定,涉案肿瘤起源于颈部而非脑、脑神经或脑被膜,被保险人未出现条款约定的典型临床症状,也没有举证证明该疾病在通行医学诊疗标准分类中属于良性脑肿瘤,因此驳回了上诉。这个案子说明,"良性"和"肿瘤"两个词都对,也可能不满足条款——位置和症状不是可以跳过的形式要件。
另一个边界是排除类型。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xxx号一案处理的争点是脑动脉瘤是否属于保障范围,其中涉及条款把脑血管性疾病排除在良性脑肿瘤之外的问题;这类排除约定是否有效、是否需要特别提示说明,本身就是独立争点,不能和"有没有做开颅"混在一起谈。
五、材料怎么准备
第一份是手术记录。要拿到术式全称、入路、是否涉及颅骨与硬脑膜、是否进入颅腔,这几项决定了"广义开颅"能不能成立。
第二份是影像与病理。术前术后的CT/MRI报告、病理诊断,用来证明肿瘤性质与位置;如果条款要求"引起颅内压增高",眼底检查、腰穿压力、影像上的中线移位、脑室受压都要找出来。
第三份是症状证据。视力视野检查、内分泌检查、运动感觉障碍的记载,对应条款列举的临床表现,缺哪项补哪项。
第四份是条款与投保材料。确认适用的是哪一版重疾定义、条款有没有对"开颅"作定义、电子投保时有没有对治疗方式限定条款作出提示说明。
把这三个层次分开,也是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在重疾险争议中一直强调的分析框架——医学标准、合同标准最终都要通过司法标准的检验。2025年3月央视网中国之声关于"重疾险理赔门槛"的报道中,就引用了他的这一分析。放到良性脑肿瘤上,落到实处的意思很具体:确诊良性脑肿瘤只是医学标准的胜利,治疗方式限定是合同标准的门槛,而这道门槛本身合不合法,要靠司法标准来判。三层不能合并成一句"我得了重疾",也不能只打其中一层。
什么时候可以联系知险
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实施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为由拒赔,而病历显示实际做了内镜、钻孔引流或颅底入路手术,可以联系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评估。沟通时先准备完整条款(含疾病定义页)、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影像及病理报告、拒赔通知书,重点判断治疗方式限定条款在本案中应走"条款无效"还是"广义解释"这一条路,以及肿瘤位置、症状、排除类型这三项事实要件是否齐备。病理和影像材料齐全、争点集中在条款解释的,可以先行比对同地区同类判决;争点涉及条款效力与提示说明义务的,越早确定主张方向,越能避免在一审把两个层次混着说。
资料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2.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案例裁判援引)
3. (2024)浙07民终xxx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4. (2026)皖15民终xxx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5. (2022)豫08民终xxx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6. (2025)赣7101民初111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7. (2025)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 央视网2025年3月23日中国之声报道《保额50万,身故只赔1.38万!"拒赔风波"中谁在抬高理赔门槛?》,引述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瑞关于重疾险理赔"医学标准、合同标准、司法标准"的分析
AI辅助声明:本文由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用于保险理赔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案例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检索库,案号中"民终"后的编号已作技术处理;个案裁判受合同条款、证据与事实差异影响,结论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他案件。涉及自身权益的具体处理,请结合完整材料咨询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