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梳理 8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

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

一句话回答

区分"本车人员(车上人员)"与"车外第三者",司法实践通常以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是否身处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为判断依据,而不是用"一只脚踏上车"这类动作片段简单划线;保险公司援引的"正在上下车人员均属本车人员"一类条款,实质是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产生效力,条款含义有歧义时还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据公开报道,2026年10月15日湖南东安县法院审结一起车险案:乘客吴某单脚踏上公交车时车门关闭致其摔倒受伤,保险公司援引"正在上下车人员均属本车人员"条款拒赔,法院认定不能以"一只脚踏上车"简单划线,该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生效,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二审维持。

决定性区分:位置、条款、时点

用刘瑞律师(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问前提、问证据、问结论"来看:问前提,事故发生的那一瞬间受害人在车体内、车体上、正在上下车,还是已在车外?这是判断基准时点;把"正在上下车人员"归入本车人员的界定条款是否属免责条款、有没有提示并明确说明,未尽义务则不生效。问结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能否"转化",有没有形成第三者身份的空间与时间节点。

一、上下车、下车检查过程受伤:仍属"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责任险要赔

(2025)豫10民终xxx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王某某在车辆停靠卸货场地后开车门下车时摔伤。保险公司主张事发时车辆静止、无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不应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法院认定下车属正常使用车辆、摔伤属意外事故,未采纳保险公司抗辩,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还查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024)鲁15民终xxx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翟某全驾驶车辆途中感觉异常,停车下车检查轮胎时轮胎爆炸致其受伤。保险公司主张其事故时处于车下、不属于"车上人员"。法院认定其驾驶员身份未改变、车辆仍在其控制中,事故属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组说明:"下了车就不是车上人员"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关键看动作是否还在用车过程之内。

二、"正在上下车人员"类界定条款:属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不生效

(2024)豫03民终xxx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直接对口的一例。押运员张某国在连环交通事故中下车查看罐体泄露时从高速桥坠落身亡,保险公司主张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换为非车上人员、死亡属意外事件而拒赔。法院认定:下车查看系履行押运员职责,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上下车人员"文义范围;且保险公司未对相关格式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判决在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限额内赔付 20 万元。

(2026)鲁06民终xxx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印证"车上人员责任险里的界定/限制条款也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据条款第三十五条"应由交强险赔付的损失不予赔偿"拒赔,并称网络投保时已通过强制阅读、加粗加黑及电子签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认定该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加粗加黑不等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这正是东安案最直接的同类支撑。

三、身份能否"转化":以事故瞬间的位置为基准

(2025)甘10民终xxx号(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肯定例:货车乘员赵延龙在相撞事故中被甩出车外,随后被该货车拖移并当日死亡。法院认为,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以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车内为判断依据;赵延龙在被甩出拖移的时间节点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

(2023)闽02民终xxx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否定例:雇员潘某华驾驶超载车辆停车下车查看车况时,因车辆轮胎爆炸当场死亡。法院认为潘某华属被保险人及本车车上人员,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比较固定,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其损害不构成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2022)新7103民初xxx号(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同样认定交强险受害人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身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驳回原告诉请。

(2023)辽02民终xxx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进一步指出,交强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人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不能兼具双重身份。

并列可见:"能不能转化"没有一刀切答案,取决于事故瞬间的空间节点与谁是责任主体。

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

  • 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的瞬间确实身处车体内或车体上,倾向于认定为本车人员,走车上人员责任险而非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和限额不同。

  • 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已就"正在上下车人员属本车人员"条款尽到提示并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可能生效,结论可能相反。(2026)鲁06民终xxx号中保险公司恰恰因无法证明而败诉,说明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侧。

  •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范围不同:(2022)新7103民初xxx号指出交强险受害人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不能随意扩大赔偿主体,而商业险按合同约定执行,同一身份问题在两种险种下可能得出不同结果。

  • 新闻中的东安案细节以公开报道为准;本文不掌握该案案号与法院,正文不引用该案判决。各地法院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能否转化"仍存在尺度差异,个案结论可能不同。

读者可自行核对的材料清单

  1. 保单与保险条款全文,重点找"车上人员"的释义条款、是否含"正在上下车人员",以及有无"应由交强险赔付的不予赔偿"之类条款。

  2. 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网络投保流程记录(强制阅读、加粗、电子签名)。

  3. 出警证明、事故认定书、监控或行车记录仪画面——固定"事发瞬间受害人所在位置"。

  4. 乘车凭证、病历与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以及拒赔通知书的书面理由。

参考资料

  1. (2025)豫10民终xxx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开车门下车摔伤属正常使用车辆与意外事故,车上人员含正在上下车人员"。

  2. (2024)鲁15民终xxx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下车检查轮胎受伤,驾驶员身份未改变,属用车过程"。

  3. (2024)豫03民终xxx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下车查看未超出'上下车人员'文义,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 (2026)鲁06民终xxx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车上人员责任险界定/限制条款属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不生效"。

  5. (2025)甘10民终xxx号;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以事故瞬间是否身处车内为判断依据,被甩出拖移可转化为第三者"。

  6. (2023)闽02民终xxx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相反边界——"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区别固定,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问题"。

  7. (2022)新7103民初xxx号;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支持"交强险受害人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身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8. (2023)辽02民终xxx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被保险人(驾驶人)与第三者身份相互对立,同一主体不能兼具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