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原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打保险理赔官司,为确定车损、伤残等级而做的司法鉴定、评估,费用(评估费、公估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但"由保险公司承担"不是无条件的,至少要看三点:这笔费用是否为查明损失所必需、是否合理;鉴定项目是否与本案保险责任认定相关;有没有发票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缺了任何一条,法院都可能只支持一部分,甚至判投保人自己承担。
决定性争点:怎么区分"必要合理费用"和"可有可无的开销"
法院反复审查的,其实是同一件事——这笔钱花得值不值、跟定损有没有直接关系。
在(2024)豫09民终xxx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被保险人王某考为司法鉴定支付评估费10000元并提供了正规发票,保险公司上诉说鉴定费属"间接损失"、按合同约定不属赔偿范围且免责条款已告知。二审法院仍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认定这笔为查明车辆损失程度支出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驳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157元也由保险公司负担。
类似的立场出现在多份二审判决里:(2024)鲁15民终xxx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保险公司以"未经理赔定损、未协商就直接起诉"为由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不必要支出,二审认定鉴定费系查明车辆损失情况支出的合理必要支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022)辽01民终xxx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被保险人垫付鉴定费6155元,法院同样依第六十四条判由保险公司负担;(2023)冀09民终xxx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付的公估费9700元,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里要分清两笔钱的口径:鉴定费按第六十四条走"必要合理费用";诉讼费则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谁败诉谁负担"确定分担比例(见(2024)鲁15民终xxx号、(2022)辽01民终xxx号)。二者不是同一套规则。
案例共性与差异:差异几乎都出在"关联性"上
共性很清晰:只要费用是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而实际支出、且有据可查,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的多个二审法院都判由保险公司承担。
差异则集中体现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鉴定项目与保险责任认定"不搭边"。在(2025)云01民终xxx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被保险人主张1800元鉴定费全额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法院认为所用鉴定项目里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与保险赔偿责任认定无关,费用又无法在各项目间区分,遂依公平原则酌定保险公司只承担与伤残等级直接相关的1000元,对其全额主张不予支持。这说明鉴定费不是"做了就该全赔",与理赔争点无关的项目会被剥离。
第二种,鉴定被"推翻"或由一方单独委托。在(2022)鲁06民终xxx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被保险人自行委托鉴定支出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二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认为,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这3000元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而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产生的4420元,系为确定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可见自行委托、又未被采信的鉴定,费用很可能要自己扛。
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
•费用性质与分担方式不同。在(2025)内22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中,鉴定费42000元,法院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认定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不能照搬"谁败诉谁负担"全额判给保险公司,而是按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主张金额酌定分担比例。也就是说,鉴定费本身不是诉讼费,分担要单独判断。
•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部分不赔。费用被认定为不必要、不合理,或与查明损失无关的,保险公司可不予承担(这也是上述边界案件的共同逻辑)。
•未实际发生、无票据佐证的费用难以主张。(2024)豫09民终xxx号里被保险人能获支持,一个关键事实就是提供了正规发票。
需要提醒:以上都是个案事实结构下的裁判,不能据此说"所有鉴定费一律由保险公司承担"。判断顺序应是:先看费用是不是为查明本案损失所必需,再看有没有票据和关联性,最后才谈由谁负担。
读者可以核对和做的几件事
1.保留鉴定/评估机构的正规发票和鉴定意见书,注明鉴定项目;
2.核对鉴定项目是否与本案理赔争点(如车损、伤残等级)对应,剔除与责任认定无关的项目;
3.尽量通过法院委托鉴定,而不是单方自行委托——单方委托且未被采信时,费用自担风险较高;
4.留意对方是否以"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属赔偿范围"抗辩,这类抗辩在多地二审并未被支持,但具体仍要看费用本身是否必要合理。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对本题的核心判断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落点不在"鉴定费"这个名目,而在"必要、合理、为查明损失所必需"这三个要件;投保人想把鉴定费转由保险公司承担,成败通常不取决于做了几次鉴定,而取决于每一次鉴定是否指向本案的损失认定、是否留有票据、是否经得起"与理赔争点是否相关"的追问。
本文为知险研究整理,非个案法律意见。所引案例为公开裁判文书记载,仅归纳本次样本中的共性与差异,不代表全国裁判的统一结论。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业务中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