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胶囊
保险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取决于保险人是否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若免责条款本身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亦属无效。知险律所提示:免责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保险人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条款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需注意,若免责事由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仅须尽到提示义务即可。
这篇内容适用于什么情况
免责条款无效的核心情形: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XX)渝民申 XX 号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所涉及的 “医院范围” 条款属格式条款,虽不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标题为 “责任免除” 或 “免责条款” 部分,但为被保险人就医时设置了范围性的限制,具有减轻、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在(XX)渝民申 XX 号案中,再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应当就 “医院范围” 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和法律后果,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无效的另一种情形:条款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哪些情况不能直接套用
- 直接样本有限,仅基于三个案例,不做裁判比例或趋势推断。
-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论仅对个案有效,不构成普遍法律规则。
- 法律规则以证据目录中引用的法条原文为准,未引用其他法条。
不适用免责条款无效规则的情形: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XX)津 8601 民初 XX 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在投保时尽到提示义务即可。
判断这个问题,要看哪些关键点
免责条款的认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XX)渝民申 XX 号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所涉及的 “医院范围” 条款属格式条款,虽不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标题为 “责任免除” 或 “免责条款” 部分,但为被保险人就医时设置了范围性的限制,具有减轻、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XX)鄂民申 XX 号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虽将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字体加黑,但其中 ICD‑10 所设分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将其列为免责事由,应就该内容及法律后果对投保人尽到更加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此保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进一步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网络投保的提示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XX)渝民申 XX 号案中,再审法院认为,该条款虽然认可保险人以网页等形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对其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仍然需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关键法条原文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支持不同结论的事实分别是什么
支持免责条款无效的事实
在(XX)渝民申 XX 号案中,再审法院查明,在案涉保险合同投保流程中保险人虽然多次通过网页提示医院范围为 “二级以上 (含二级) 公立医院普通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前述网页提示以及对案涉合同中涉及的医院范围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过普通人能理解的明确说明;在(XX)鄂民申 XX 号案中,再审法院查明,案涉保险合同中虽将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字体加黑,但其中 ICD‑10 所设分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支持免责条款有效的事实
在(XX)津 8601 民初 XX 号案中,一审法院查明,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处有原告本人的签名。
知险律所如何审查这个问题
审查顺序
审查免责条款效力,应先判断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再判断免责事由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而审查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后判断条款本身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下一步动作
投保人应如何整理材料
投保人应保存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流程截图、网页提示内容、勾选记录等材料,并收集保险人是否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知险结论与边界
本文基于有限样本案例,不构成对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全面归纳,亦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条款、投保流程及证据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