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ꄲ  知险案析  ꄲ  知险案析 | 山西沁水:盖篷布摔伤,驾乘险赔吗?

知险案析 | 山西沁水:盖篷布摔伤,驾乘险赔吗?

发表于:2026-10-16
넶浏览量:0

知险梳理 8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

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

一句话回答

驾乘人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里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只指车辆在跑,还包括装货、卸货、固定或覆盖货物、盖篷布/苫布、上下车这些与车辆运输功能直接相关的静态使用环节;条款对此表述有歧义时,按《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公开报道,2026年10月12日山西沁水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息诉止争"专栏发布的一起案件中,张某某装完石粉盖篷布时从车上摔落住院,法院经走访核实,认定盖篷布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合理延伸,依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判赔,保险公司放弃上诉并三日内全额履行。

决定性区分:三问拆开"盖篷布摔伤"

用刘瑞律师(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问前提、问证据、问结论"来看:问前提,这个动作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主流理解看它是否服务于车辆运输功能,静止装卸、盖篷布普遍被认为属于;合同有没有把"盖篷布"直接写进承保范围,有些保单特别约定明确列举,争议空间更小。问证据,摔落事实与车辆使用的因果关系由出警证明、事故认定书、生效判决等证明。问结论,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原因"异议或援引"装卸货期间免责"格式条款拒赔的,该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就不生效。

一、"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是否包含静态使用与装卸作业

(2022)鲁03民终xxx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驾驶员孙明在车辆静止装卸货物时坠落受伤。保险公司主张这不是"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法院结合《保险法》第三十条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认为车辆静止装卸货物是利用车辆动态运输功能的必要环节,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角度解释,"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包括动态使用与静态使用,认定属理赔范围。

(2023)甘09民终xxx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张某2在车辆停驻装电石渣时从车罐体滑落受伤。法院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将车辆静止状态时装卸货物理解为对营运车辆的使用,符合营运货车用途的通常理解。

(2023)鲁15民终xxx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驾驶员王邦律在挂车上加盖篷布摔伤。保险公司主张承保范围仅限主车驾驶室内的驾乘人员、且事故时车辆处于静止卸货状态。法院认定加盖篷布系维护车辆继续运行、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正常行为,属保险事故,应依约赔付。

(2024)鲁06民终xxx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补充了主挂车一体的规则:驾驶人在挂车上盖篷布下车时踩空摔伤,法院认为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应视为一个整体,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支持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付 10 万元。

二、合同把"盖篷布"直接写进承保范围时,争议更小

(2026)豫09民终xxx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杨某锋驾驶挂车自行搭盖篷布时从车上摔落。保险公司上诉称搭盖篷布属装卸作业组成部分、并非"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且事发时已非"驾驶或乘坐"状态。法院查明该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6条明确列举"盖篷布"为承保的临时停放情形,出警证明亦载明事故发生在自行搭盖篷布过程中,故认定属保险责任范围。

(2023)闽07民终xxx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文书载明立案日期2023年3月8日)中,驾驶员欧某伟装车完成后站在货物上盖篷布时踩空坠落,左跟骨骨折并认定工伤十级。保险公司以事故时车辆静止、非交通事故为由主张不属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范围。法院认为加盖篷布系为保障车辆安全行驶而使用车辆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含行驶、停放及作业)的释义,欧某伟属车上人员,抗辩缺乏依据。

(2025)内7101民初xxx号(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是直接命中"装卸货期间免责条款"的一例:张强驾驶货车在焦化厂装完焦炭后固定货箱时从车上坠落,构成十级伤残,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装卸货期间、属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拒赔。争议核心即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未举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相反条件与适用边界

这条线也有判赔被驳回的案例,边界在于该动作是否依赖车辆、是否属运输功能所必需。

(2025)鲁16民终xxx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实际车主韩某鲁在车上搬运货物时被货物砸伤后从车辆平板摔下。法院认为装卸行为并非需要利用车辆完成,其受伤不属于保险条款释义中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一审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可见"装卸货一律算用车"是把个案结论当成普遍规则,并不准确。

其他边界:

  • (2025)豫17民终xxx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展示了另一种攻防:保险公司主张司机盖篷布后下车、脚着地受伤时身体已完全离开车辆,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此类抗辩是否成立,要看具体落点与车辆使用的关联,不能一概而论。
  • 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已就"装卸货期间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可能生效。
  • 新闻中的沁水案细节以公开报道为准。本文不掌握该案案号与法院,正文不引用该案判决。
  • 不同法院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边界的裁量仍有差异,个案结论可能不同。

读者可自行核对的材料清单

1. 保单和保险条款全文,重点找"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的释义条款和"特别约定"栏目,看是否列举了盖篷布、装卸货。

2. 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流程记录——核对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

3. 出警证明或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意见、医疗费票据。

4. 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的书面理由,要求其指明依据哪一条款、该条款是否已提示说明。

参考资料

(裁判日期库中未载明,具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为准)

1. (2025)内7101民初xxx号;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支持"装卸货期间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不生效,装卸后固定货箱/铺篷布坠落属责任范围争议"。

2. (2022)鲁03民终xxx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静止装卸货物属'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含静态使用"。

3. (2023)甘09民终xxx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车辆停驻装卸按不利解释原则属对营运车辆的使用"。

4. (2023)鲁15民终xxx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静止卸货状态下挂车加盖篷布属用车正常行为"。

5. (2024)鲁06民终xxx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牵引车与挂车视为整体,盖篷布及上下车属用车过程,车上人员含正在上下车人员"。

6. (2023)闽07民终xxx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盖篷布符合'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含行驶、停放及作业的释义"。

7. (2026)豫09民终xxx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合同特别约定明确列举'盖篷布'为承保情形时属保险责任范围"。

8. (2025)鲁16民终xxx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相反边界——"装卸行为并非需要利用车辆完成,不属'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

9. (2025)豫17民终xxx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用于说明"车上人员/第三者身份转化"抗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