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案析 | 早期甲状腺癌被重疾险拒赔,合同排除该病症的条款是否有效?
先说结论:很多法院会把"把 TNM 分期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排除在'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条款,认定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既然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得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做不到,这条对你不产生效力,应按重疾赔。但这不是铁定结果——也有法院认为这类条款只是"保险责任范围/疾病定义"而非免责条款,或在能证明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时支持拒赔。关键在你的保单怎么写的,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没有把这条给你讲清楚。
一、争点:这是"保险责任范围"还是"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的常见说法是:合同把"恶性肿瘤—重度"定义为只保某些分期,早期甲状腺癌本来就不在保障范围内,谈不上"免责"。投保方的常见说法是:这是在原文定义之上凭空加一道限制,把本属"恶性肿瘤"的病剔出去,实质就是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这个定性很要命,因为它直接决定保险公司要不要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也明确,责任免除、免赔额、比例赔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认定为免责条款。
二、支持投保人一方的常见理由与案例
几个被公开裁判文书支持的案子,理由高度相似:条款被定性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举证不能。
•(2025)黑民申xxx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审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2023年6月网络投保"康爱无忧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2024年5月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I期。合同载明"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法院认为该条款实质是保险公司单方对"恶性肿瘤—重度"所作的限缩解释,系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公司仅以电子保单加粗提示、未作针对性明确说明,条款不生效,原审判付30万元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5)内05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张某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后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法院认为条款把I期甲状腺癌排除在恶性肿瘤—重度之外属免责条款,公司仅提供投保流程图和条款,不足以证明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解释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维持原判。
•(2024)豫10民终xxx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王某红投保两全保险及附加特定疾病保险,2023年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条款将I期及更轻分期甲状腺癌排除。法院认为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公司未能举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判令给付。
•(2024)内07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胡某某投保《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确诊甲状腺癌。法院认定其病历未记载TNM分期为1期,公司无法证明疾病落入免责范围,且未尽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续保变更条款亦未提示说明,驳回上诉。
•(2025)湘12民终xxx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李某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乳头状腺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扩散转移"为由拒赔,实质是对理赔条款作限缩理解、曲解了"恶性肿瘤"释义,不符合文义解释要求,驳回上诉。
一句话总结:条款一旦被定性为免责条款,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它得拿出投保单、回执、录音录像、回访记录等,证明当年就这条给你讲明白了。很多案子就输在这一步。
三、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2022)内7102民初xxx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中,周某确诊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T1N1aM0,Ⅰ期,中危组)。法院查明合同对该免责条款作了加粗加黑显示,周某在人身投保提示书签名确认,并在保单送达回访中以签名、拍照形式确认"代理人已提供条款并详细解释",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除外约定有效,其甲状腺癌不属于约定的重大疾病。
(2025)鄂06民终xxx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更直接:法院认为条款针对甲状腺癌不同分型的标准符合国家卫健委《甲状腺癌诊疗指南》的医疗分级定义,不存在限缩解释;且现行重疾险本就分轻度、重度不同产品保障,被保险人买的特定疾病附加险仅限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属于免责条款,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共性与差异,以及结论可能翻转的条件
这些案子结果不同的原因,不在"甲状腺癌算不算大病"的直觉判断,而在两件事:一是条款定性,属"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还是"保险责任/疾病定义的一部分";二是说明义务的举证,保险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就分期限缩条款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说明。电子投保场景下,只在保单里加粗、或仅在电子合同里设置勾选/弹窗,往往被认为不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条也持此态度)。
结论可能翻转的条件是:条款被认定不属于免责条款;或者保险公司能拿出加粗加黑+本人签字+回访/双录确认解释过的完整链条。反过来,网络投保、没有针对性说明证据、条款又只藏在"释义"里的,对投保人通常更有利。
有一点必须说清楚:各地法院对同类条款的定性并不统一,不能说某一种结论是"全国主流"。同类条款,不同法院、不同证据条件下判决可能相反。
五、你现在可以核对的材料与动作
•找出保单和完整保险条款,定位"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看有没有"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这类表述,以及它在条款里的位置(保险责任部分,还是释义/除外)。
•固定投保过程:电子还是线下?签字页、投保提示书、回执有没有?有没有电话回访、双录、微信记录?把截图、录音整理好。
•准备诊断与病理证据:出院诊断、术后病理报告、TNM分期、ICD编码,确认分期、有无淋巴结转移。
•核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及理由,看它援引哪一条、以什么事实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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