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案析 | 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知险梳理 1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公司以 “营运期间一律不赔” 拒赔往往站不住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综合用途、使用范围、持续时间等七项因素认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营运、接单时间短、单量少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即便构成,保险公司还须证明 “危险程度增加” 与这起事故有因果关系,才能依《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不赔。所以收车回家路上被闯红灯撞、跟跑不跑车无关的,不能拒赔。关键反查三点: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营运、接单记录和行车轨迹、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与事故的因果。
机构与律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接单时间短、事故时未营运,不构成显著增加
在(2025)鄂 06 民终xxx号案中,被保险人从事网约车服务仅 3 天左右、单量较少,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从事营运。法院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综合用途、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如此短暂的时间和接单量达不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也未举证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还须证明危险增加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同一案中,法院进一步认定,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造成,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未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事故。这揭示出关键一点:即便营运确实增加了危险,保险公司仍要证明 “危险程度增加” 与 “本次事故” 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只凭 “跑过滴滴” 就一概拒赔。
两条规则支点
支持上述判断的规则:
一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未履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仅对 “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赔;
二是《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综合用途、使用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这两条把 “跑滴滴” 拆成了 “是否显著增加” 和 “是否因之出险” 两个独立要件。
原文节录: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个追问逐个解答
追问一:“营运期间” 按订单时间算还是按营运性质算?回答:应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实际营运为准,收工回家路上、接单软件已关,不能算营运期间。
追问二:就算在跑车,这次是对方闯红灯造成的,跟跑不跑车没关系,还能拒赔吗?回答:不能一概拒赔。保险公司必须证明 “危险程度增加” 与 “本次事故” 有因果。
追问三:平台订单记录和行车轨迹怎么调?回答:自己可以从平台导出,也可以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用来证明事故发生时并未营运。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据此认为,本案抗辩重心应放在 “事故时未营运” 和 “无因果关系” 两点。
被以 “跑滴滴” 拒赔时,按四步核对:
第一步,导出平台订单记录和行车轨迹,固定事故发生时已收工、未营运的事实;
第二步,核对事故责任认定,分清事故原因是自身驾驶还是第三方(如对方闯红灯);
第三步,援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主张接单时间短、范围小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四步,援引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主张保险公司须证明危险增加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 修正))。
[3] (2025)鄂 06 民终 xxx 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2025-03-10;刘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显著增加了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涉案车辆是否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发生的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