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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险案析 | 保险代签名,保单有效吗?出险可以拒赔吗?

发表于: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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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险梳理 2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其中包含用于说明共同机制或适用边界的参考案例,具体差异在下文交代;不据此认定所有同类案件结论相同。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要分两层看 —— 一是签名本身的效力,二是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输个验证码” 不等于本人亲笔签名,若涉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回访录音里 “是否本人操作” 的回答虽可能被用来主张本人确认,但回访全是套话、没有具体说明免责条款的,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

所以代签名加回访套话,保险公司既可能因未尽说明义务使免责条款不生效,也可能因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面临合同效力问题。关键反查三点:签名是否本人、回访是否实质说明免责条款、能否调取投保操作日志。

机构与律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代签被保险人,死亡给付合同可能无效

在(2025)新 71 民终 xxx号案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含死亡给付内容的两全保险,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电子签名实为代签,电话回访时被保险人并未参与。二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认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保险公司提供的代签电子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和回访录音不足以证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认可金额。 

回访确认过免责条款,才能说尽到说明义务

在(2022)豫民再 xxx号案中,保险公司举证电子投保书 “客户投保声明” 以加粗字体载明已说明免除或减轻责任条款,签收回执载明已阅读条款,回访录音中投保人对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表示了解,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对责任条款及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这说明:回访录音能不能补强说明义务,取决于它是否实质确认了免责条款的内容,而不是只问 “是否本人操作” 这类套话。

两条规则支点

支持上述判断的规则:一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二是《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前者管合同效力,后者管免责条款效力,代签名争议往往同时牵动这两条。

原文节录: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三个追问逐个解答

追问一:法律认的电子签名和我这种 “输个验证码” 是一回事吗?回答:不是。法律认的电子签名要求 “专有、可控、可识别、不可抵赖”,业务员拿手机操作、你只输一次验证码,不等于你本人签署了意思表示。

追问二:回访录音能不能反过来证明保险公司把流程做足了?回答:不能。它若只问 “是否本人操作”、一句没提免责条款,证明不了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追问三:能不能申请法院调取投保操作日志?回答:可以。你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保险公司提交投保操作日志、双录资料,核对签名究竟是怎么完成的。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据此认为,本案应把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说明” 和 “被保险人是否同意” 作为两个独立争点分别举证。

遇到代签名被拒赔,按四步核对:

第一步,申请调取投保操作日志、双录资料,固定 “签名非本人完成” 的事实;

第二步,听回访录音,看是否实质说明免责条款,而不是只确认 “是否本人操作”;

第三步,若保单含死亡给付内容,核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金额;

第四步,据此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法》第十七条)或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并保留向保险公司追责的空间。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 修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2015 年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刊载文本)。

[3] (2025)新 71 民终 xxx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2025-10-13;案涉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4] (2022)豫民再 xxx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07-14;新某保险公司对合同责任条款及免责条款等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