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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险亲办案例 | 甲状腺癌没远端转移就不算重疾?二审判赔20万

发表于: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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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卡

· 险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特定疾病保险)

· 核心争点:病理已见区域淋巴结癌转移、仅无远端转移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是否落入条款"恶性肿瘤"定义;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交保费应否返还

· 知险代理一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保险人)

· 代理阶段:二审(一审代理情况未在二审判决书中载明)

· 结果与状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 万元、返还保费 1,932 元"的一审判项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是条款里"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这半句话的性质。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认为,它描述的是恶性肿瘤固有的生物学潜能,用的是"可以"而非"已经",只要疾病具备转移的可能性即符合该特征,并不以实际发生远端转移为必要条件;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是 ICD-10 编码——案涉疾病编码为 C73.x00,直接对应 ICD-10 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而重大疾病保险金判项之外,客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缴纳的保费,因合同已于确诊时终止,属于合同终止后的给付,保险人应予返还。若病理报告完全未见任何淋巴结或脉管转移、且疾病编码不落入 ICD-10 的 C 类,判断就会不同。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客户作为被保险人由家人投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 20 万元,交费期间 20 年,首期保险费合计 1,932 元,合同自 2017 年 6 月 17 日投保。2025 年 4 月,客户在当地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pT1aN1aM0,I 期,疾病编码 C73.x00)、右侧甲状腺肿物;病理诊断提示肿瘤直径约 0.3cm,紧邻甲状腺被膜,未见确切脉管癌栓及神经侵犯,但送检"左侧六区淋巴结"(2/5)枚见癌转移,转移灶最大径约 0.5mm。

2025 年 5 月 29 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拒付 20 万元,理由为"不构成赔偿条件"。保险公司主张:条款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强调侵袭性、进展性和转移能力,客户的病理资料未显示远端转移,甲状腺乳头状癌经典型以发展缓慢、侵袭性低、预后良好、生存率高著称,其临床严重程度与合同保障的恶性肿瘤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若将低风险、高治愈率的早期癌变纳入理赔,将违背保险的"大数法则"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还主张疾病定义系行业规范,不属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即使属于,回访录音中客户已答复"清楚了",提示说明义务已履行。当事人则称,确诊结论由专科医院作出,病历资料已显示癌细胞发生转移,完全符合恶性肿瘤定义。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知险核对整理了客户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与病理报告,把争点压缩到两个可验证的事实上:其一是疾病编码——出院记录与病理诊断均载明疾病编码 C73.x00,而 ICD-10 中以字母"C"开头的编码明确归属于第二章"肿瘤"项下的"恶性肿瘤"范畴,编码规则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这一点不依赖任何主观判断;其二是转移的客观表现——病理报告明确记载"送检'左侧六区淋巴结'(2/5)枚见癌转移",说明癌细胞已通过淋巴管发生区域淋巴结转移,正好对应条款中"扩散""转移"的表述。据此,知险主张保险公司以"无远端转移"否认恶性特征,是对"转移"概念的不当限缩解释,与病理学检查结果相悖。针对保险公司援引"大数法则""公平原则"及预后良好的抗辩,知险主张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以合同明确约定为依据,不能以疾病的临床预后或治疗效果作为判断标准,否则实质是把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精算风险转嫁给投保人。此外,就客户在确诊后仍于 2025 年 6 月缴纳的 1,932 元保费,知险主张合同已因保险事故发生而终止,该笔给付应予返还。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客户确诊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并已发生转移,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疾病范畴及 ICD-10 载明的恶性肿瘤范畴,符合条款约定;案涉条款未作加粗标黑显示,保险人提交的投保提示书、客户服务指南等无客户及投保人签名,不能认定其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支持保险金 20 万元;利息诉请因缺乏依据、且保险人不存在恶意阻碍支付条件成就的情形而不予支持;确诊后缴纳的保费 1,932 元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认定:ICD-10 编码以"C"开头的疾病明确归属于恶性肿瘤范畴,C73.x00 直接对应"甲状腺恶性肿瘤";条款中"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是对恶性肿瘤固有生物学潜能的概括,"可以"一词表明只要具备转移的可能性即符合该特征,而非以实际发生远端转移为必要前提;病理报告记载的淋巴结癌转移已证明区域淋巴结转移,符合"扩散""转移"的客观表现,保险人以"无远端转移"否认恶性特征系不当限缩解释。关于"预后良好、不属于重大疾病"的理由,二审明确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以合同明确约定为依据,而非以临床预后或治疗效果为判断标准。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329 元由保险人负担。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 一审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 案号:(2025)川 0193 民初xxx号(一审)、(2026)渝 87 民终xxx号(二审)

· 审级:二审(终审)

· 承办律师:陈律师(刘瑞律师团队,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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