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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险亲办案例 | 一年期重疾险续保未健康询问,法院:不得解约拒赔

发表于: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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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卡

· 险种: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不保证续保产品)

· 核心争点:续保年度保险人未进行健康询问时,投保人是否仍负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能否以首次投保时的告知情况解除续保年度合同

· 知险代理一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投保人兼被保险人)

· 代理阶段:二审(一审代理情况未在二审判决书中载明)

· 结果与状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合同继续履行、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0 万元"的一审判项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不是"肺结节要不要告知",而是"哪一份合同才产生告知义务"。案涉产品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的重疾险,客户 2022 年首次线上投保时做过健康评估,后续年度保单显示为"续约保单",而保险人在 2024 年度合同订立时未再提交任何健康询问资料。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主张: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三份一年期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只能按 2024 年订立合同时的询问情况判断;保险人在续保环节放弃核查,即视为放弃该权利,不能再回头援用 2022 年的告知情况解除 2024 年度合同。若保险人能证明续保年度确已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询问,本案的结论就会完全不同。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客户于 2022 年 11 月通过线上方式投保一年期重疾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30 万元,按月缴费;此后 2023、2024 年度保单均显示为"续约保单",2024 年度保险期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2025 年 5 月,客户入住当地医院,被诊断为左肺下叶恶性肿瘤(浸润性腺癌),并行胸腔镜下肺叶部分切除术。客户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出具《重疾险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投保前已患肺部结节,与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不相符"。

保险公司主张:客户 2019 年、2021 年两次住院期间的胸部 CT 已分别提示索条影、右肺上叶后段磨玻璃结节及双肺散在增殖结节,结论明确且已出具报告,客户对此明知;投保流程中健康告知页面已明确列举"肺部肿块/结节/阴影/磨玻璃影",客户仍点选"身体无任何问题",属于刻意隐瞒,构成保险法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当事人则称:2024 年度保单系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该合同订立时未进行任何健康询问;肺结节是影像学表现而非疾病,结节系治疗其他疾病时常规拍片发现、医生仅建议随访;且既往结节位置与本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位置不同,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即便视为同一合同,自首次投保也已超过两年,解除权已消灭。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本案的破题点在于把"告知义务"锚定到具体的合同订立时点。知险核对整理了客户三个年度的保单与投保流程记录,确认案涉产品为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短期险,2022 年首次投保时确有线上健康评估,但后续两年的保险单显示为"续约保单",保险人在二审中未能提交 2024 年度的健康询问资料。据此,知险主张:三份一年期合同各自独立,2024 年度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未作健康询问,即视为放弃对续保环节健康信息的核查权利,投保人相应无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再以 2022 年的告知情况主张解除。同时,知险就"询问范围"作第二层抗辩: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并未对"恶性肿瘤"作说明或列举,未明确将肺部结节列入询问范围,保险公司亦未证明曾告知二者关系,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无从判断。此外,知险还针对"多份投保即恶意骗保"的指控作了反驳: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肺结节并不必然导致本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法律并不禁止投保多份人身保险。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的"明知"须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保险公司虽将"恶性肿瘤"列入询问范围,但条款未作说明或列举,亦未证明曾告知肺结节与恶性肿瘤的关系,要求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投保人判断"肺结节可能引发严重肿瘤"属过度苛求;多家投保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障,不足以证明恶意隐瞒,故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保险人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0 万元。对逾期利息的诉请,一审以双方仅系就合同履行存在争议、非故意拖延支付为由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限定为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认定案涉产品为不保证续保的短期险,2022 年首次订立合同时虽有健康询问且客户确有未告知肺结节的情况,但客户起诉依据的是 2024 年 11 月订立的保险合同,三份合同相互独立;保险人在 2024 年合同订立时未进行健康询问,视为放弃对续保环节健康信息的核查权利,投保人无告知义务,保险人以 2022 年的告知情况主张解除理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保险人负担。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 一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 案号:(2025)川 1011 民初 xxx号(一审)、(2026)渝 87 民终xxx号(二审)

· 审级:二审(终审)

· 承办律师:陈律师(刘瑞律师团队,二审)

联系知险

如果您也遇到一年期、短期健康险在续保或续约后被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可先准备各年度保单与投保流程截图、健康告知页面、既往检查报告与本次确诊的病理资料,通过官网联系方式申请知险的委托前免费案件评估。评估不等于正式委托,是否委托由您决定;正式法律服务范围与费用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