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案析 | 百万医疗险既往症怎么认定?检查异常算既往症吗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既往症不是 “投保前有任何检查异常” 这么宽泛。合同通常把既往症限定为 “获得被保资格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主张既往症免责的保险公司要按这个释义举证两层 —— 投保前确诊过什么疾病、本次治疗与该疾病的关系。判例显示:投保前多年确诊过动脉瘤,但因无任何治疗记录、无法证明本次发病与之相关,法院认定不符合既往症释义;而投保前症状已明确告知过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法院则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定既往症免责条款效力。炳瑞律师总结,所以 “检查异常” 不等于既往症,关键看已知 / 应知的具体疾病及其与本次治疗的关系。 机构与律师:知险律所|炳瑞律师。
投保前确诊过,也要证明关联性
在(吉 XX 民终 XX 号)案中,被保险人早年确诊过 “前交通动脉瘤”,之后投保百万医疗险,同年因颅内多发动脉瘤等住院,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确诊为由拒赔。法院承认早年确诊属实,但指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治疗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符合条款中既往症的释义,故不符合既往症情形。炳瑞律师解读,这个案例说明两点:既往症免责以合同释义为准,不是 “提过病名” 就免责;保险公司必须完成 “投保前确诊+本次发病关联” 的双重证明。
已告知症状却含糊其辞,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在(津 XX 民初 XX 号)案中,原告投保前面部痉挛,其子女投保时已把症状告知保险公司,代理人对能否理赔含糊其辞。法院认为:原告面部痉挛并不必然导致住院治疗,发生保险住院治疗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担责;即使条款有既往症免赔约定,业务员在已被告知症状的情况下仍模糊理赔说明,属于明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赔条款无效。这提示:投保前的 “检查异常” 若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再以既往症拒赔,反而暴露其核保与说明环节的漏洞。
应对既往症拒赔按三步查:一,查释义:把合同里既往症定义原文抄下来,对照自己的体检报告,是 “异常指标” 还是 “已知或应知的疾病”,仅指标异常、未确诊疾病的,主张不符合释义;二,查关联:要求保险公司举证本次住院疾病与投保前疾病是同一或相关,拿不出证据的,援引 “举证不能”;三,查告知与说明:投保时若已告知过异常而业务员未明确说明免责后果,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三步任一成立,先书面申诉,再考虑投诉或起诉。
参考资料
[1] (吉 XX 民终 XX 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勾某霞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的释义,即是否属于免责情形。
[2] (津 XX 民初 XX 号);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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