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案析 | 保险公司一直让补材料,什么时候算拖延理赔?
知险律所梳理 2 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 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 其中包含用于说明共同机制或适用边界的参考案例,具体差异在下文交代;不据此认定所有同类案件结论相同。 知险律所的核心判断是:判断反复补材料是否构成拖延,应先把每次补件对应的事项和到达时间还原,再定位保险人究竟停在核定还是给付环节,不能只数 “多久没有到账”。符合法律规定的补件期间可以从核定期间扣除,但并非每提一次补件就把之前的时间清零;即使最终获赔,是否另有迟延损失也须审查实际履行情况和法律、合同依据。 机构与律师:知险律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先分清:在等材料、等核定,还是等付款?
客户看到的往往是一件事:钱还没到账。进入争议处理,却需要分辨保险公司正在核实什么、哪些材料已经收到,以及哪个期限已经开始计算。沿用炳瑞律师提出的先检查问题前提、再把材料与待认定事实分开的审查思路,知险律所团队建议先制作一条有凭据的办理时间线。“一直在调查” 不能直接说明办理合规,“最后法院判赔” 也不能单独证明整个办理期间都存在拖延。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把 “作出核定” 与 “履行给付” 分别规定。情形复杂时的三十日,是作出核定的期间,而且条文保留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并非收到任何报案信息后三十日内一律到账。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达成赔偿或给付协议后的给付期限,以及合同另行约定的给付期限,要分别核对。
原文节录: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补件可以扣时间,但不能只凭一句 “还缺资料”
保险公司并非不能要求补件。《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请求赔付的一方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同时规定材料不完整时的通知要求。知险律所团队据此关注两个具体问题:所要材料与待核事项有什么关系,通知是否把能够明确的缺项说清楚。不能把所有补件都说成刁难,也不能把一句 “材料还不够” 当成已经说明了缺什么。
原文节录: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解释(二)第十五条将三十日核定期间的起点,放在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其第二款规定了补件扣除的区间。这里的概念是扣除期间,而不是每次补交后重新获得一整段三十日。遇到多次补件,应核对每份通知的具体内容和往来凭据,不能简单相加所有等待天数,也不能把重叠期间重复扣除。
原文节录: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为什么有的案件判利息,有的没有?
在(XX)渝 XX 民终 XX 号案中,保险公司曾以事故不符合合同给付条件作出拒赔。该案合同另有超过核定期限承担利息损失的约定,并写明补充证明资料的期间不计入相应三十日。
文书载明的一审认定是:受益人已经申请理赔并提交合同约定的相关材料,保险人却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核定,应依该合同赔偿利息损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也没有照单支持受益人要求的更高利息标准。一审按照该案合同约定及保险人提供的利率说明确定支持范围,对缺少相应依据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知险律所团队据此强调:先证明逾期停在哪一项义务,再说明要求的利息或损失按什么依据计算,二者不是同一个举证任务。该案合同的计算办法不能直接搬到其他公司的保单上。
相反方向可看(XX)京 XX 民终 XX 号。被保险人在该案请求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费及利息等;保险人提出应核对医疗费原件,并主张存在从他方获得医疗费补偿的问题。
某地金融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仍判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但就利息认为:案情较复杂、双方未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保险公司也未明显怠于履行理赔义务,因此支持其不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这说明 “保险金应当支付” 与 “此前存在应赔的迟延损失”,在该案中得到不同处理。
原文节录:
本案中,考虑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并未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亦未明显怠于履行理赔义务,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能够支持,本院予以支持。
知险律所团队不把这两个有限样本概括成 “超过三十日必有利息”,也不接受 “没达成协议就永远不用承担迟延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对未及时履行前款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未及时履行,必须回到核定、通知及给付的具体事实。两案用于说明迟延与损失责任的判断差异,并不是对反复补件作出的两份同事实裁判。
原文节录: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给正在补材料的客户:先留下能计算、能解释的记录
如果你现在正被要求补件,知险律所团队建议把沟通落到四项可核信息:本次究竟缺哪一份材料;它用于确认哪一项事故、损失或责任问题;你何时收到通知;补充材料何时到达保险公司。保留申请提交记录、通知原文、上传成功页面或签收凭据;已经交过的材料,附原提交凭据请求确认。确实无法取得某材料时,说明原因并询问可供核实的替代材料,不要擅自认定自己可以不提供。
在时间线旁,另列合同约定的核定、给付及利息条款,并保留核定结果和赔付协议等实际文件。若同一材料反复被要求、已提交的材料迟迟不被确认,或主要事项已经核实却仍得不到明确处理,知险律所团队建议把这些停顿作为重点交给律师审查;它们是需要解释的信号,不是本文已认定的违法事实。律师结合完整材料判断究竟卡在哪项义务、哪些期间可以扣除以及有无损失请求基础,再评估沟通、协谈或诉讼路径。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2015 年修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2015 年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2020 年修正,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 (XX)渝 XX 民终 XX 号;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5] (XX)京 XX 民终 XX 号;某地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利息是否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