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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险案析 | 广东地区保险拒赔胜诉判例精选(2024—2026)

发表于: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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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知识点|广东地区被保险人胜诉的共性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从本文精选的广东地区近年保险纠纷判例看,被保险人一方胜诉的常见切入点是三条 ——

一是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

二是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或明显失衡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或认定其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而无效;

三是投保人已按询问范围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拒赔。

这三条均是围绕格式条款效力与告知义务举证展开,而非对 “赔不赔” 作情绪化判断。

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2026)粤民申 3209 号案中,保险单 “特别约定” 中的《附加高处作业除外保险条款》被认定为免除保险人按通常理解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而非保险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维持一、二审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的结论,驳回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不合理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2025)粤 03 民终 14755 号案中,骑手的 “众包骑手意外险” 特别约定 “若被保险人符合职业伤害情形则免赔”。法院认定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性质不同、并不冲突,以 “已享职业伤害待遇” 作为意外险免赔条件,属利用优势地位不当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违反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条款存在歧义: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024)粤民申 11872 号案中,保险单两个条款内容存在歧义,保险人在保单中未对上述条款内容进行明确,法院认定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判令平安某中山支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50 万元,并驳回其再审申请。 

已按询问范围如实告知:不得解除拒赔

(2024)粤 01 民终 18524 号案中,投保人投保时已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如实告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支持被保险人主张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20 万元。

不能一概而论的边界

上述判例系个案,结论因具体条款与举证而异,不构成对广东地区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规则或 “胜诉率” 推断。本地判决书库中 2025—2026 年广东地区判例有限,本文选取的实际检索到的判例横跨 2024—2026 年,已如实标注案号与年份,供参考。

参考资料

[1] (2026)粤民申 3209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再审审查;裁判日期未取得;案涉保险单 “特别约定” 中的《附加高处作业除外保险 (2022 版) 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某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向某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材料来源:北大法宝收录文书的本地留存文本(法宝引证码:CLI.C.577436828)。

[2] (2025)粤 03 民终 14755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05-22;某浙江分公司是否有权以廖某属于 “新职业伤害” 而拒绝赔付。

[3] (2024)粤 01 民终 18524 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09-13;某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向齐某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4] (2024)粤民申 11872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再审审查;2024-12-19;平安某中山支公司应向梁某甲、钟某、梁某乙理赔的金额问题。 材料来源:北大法宝收录文书的本地留存文本(法宝引证码:CLI.C.564434250)。

上述案号可在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按完整案号尝试检索;平台可能要求注册登录,具体收录及可见性以平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