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案析 | 车上人员责任险拒赔:电子投保点了 “已阅读”,免责条款就有效吗?
知险核心判断|电子形式不是障碍,关键是证明了什么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认为,判断电子投保中的免责条款能否对被保险人发生效力,应先识别争议条款的性质和相应说明要求,再核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记录是否证明本次投保中的实际履行。“点过已阅读” 不能脱离确认内容单独下结论,“没有纸质签字” 也不能直接否定效力。真正有用的争议不是线上还是线下,而是哪些条款被展示、解释了什么,以及这些记录能否对应这一次投保;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事由,还要另看其特殊规则。
先分清:没有进入承保范围,还是落入免责条款?
拒赔通知中的 “条款约定” 可能指向不同问题:请求是否落入约定保障范围,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援引某项免责条款,不能只凭条款所在栏目混在一起讨论。《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免责条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知险建议先请保险公司指出拒赔所依据的完整条款,并写明其与事故的对应关系。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争议,也应从这一步开始:究竟是对承保对象、保险责任有争议,还是用某项格式条款扣减或排除赔付?后续审查要跟随实质问题,不能直接套用一句 “没有说明,所以应当赔”。
提示与明确说明,是两件不同的事
对《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将两者进一步区分:提示重在能否引起注意,明确说明重在能否让常人理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醒目的页面,不当然等于已经讲清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对明确说明的判断标准是: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线上记录可以有效,确认签字也不能一概否定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认可网络、电话投保中的网页、音频、视频等提示和说明形式。因此,不能以 “网上买的,没人当面讲” 为由直接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则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对符合要求的明确说明作出签字、盖章或其他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所以,既不能把任何 “已阅读” 都当成充分说明,也不能认定所有电子确认都没有证明作用。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建议把线上证据分开核对:页面或演示视频展示了什么内容;本次投保实际经过什么流程;哪位投保人在何时作了何种确认;这些记录能否与争议条款的版本相对应。演示材料可以帮助说明系统如何设计,但仅凭它,不能直接补出本次交易中缺失的事实。反过来,如果已经有可对应的实际记录与有效确认,也不能只凭一句 “我没认真看” 否定它们。这里是一种取证核对方法,不是要求每个案件必须具备固定种类、固定数量的电子证据。
一个不能漏掉的例外: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列为免责事由作了专门规定。符合该条条件且保险人已作出提示时,不能仅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也不能把任何所谓 “违规” 都直接归入这项例外:先核对具体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约定,仍是必要前提。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收到拒赔后,先留住这几份材料
知险建议保留保单与对应版本的完整条款、拒赔通知、投保确认记录及投保沟通资料;对无法自行取得的页面流程、回访或说明记录,可向保险公司提出明确的调取请求。把异议具体写成 “没有提示哪一项”“说明漏掉什么后果” 或 “这份材料为何不能对应本次投保”,比笼统否认全部电子证据更有针对性。以上讨论的是格式免责条款和电子投保的共同审查问题,不是新能源车辆独有的拒赔规则;即使某项免责依据不能成立,是否赔付、赔多少仍需核对其他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