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资讯|火灾事故侵权纠纷,广东高院再审案
本案为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再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
一、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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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某达纸业有限公司(某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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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鼎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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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林某、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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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某达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指令原审法院(江门中院)再审。
二、基本事实与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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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2014年5月26日,某达公司雇佣无焊工资质的林某在仓库内进行风割作业,火花引燃盘纸引发火灾,造成供电局线路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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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鼎和保险公司向供电局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起诉某达公司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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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一审、二审均判决某达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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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理由:某达公司主张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其与林某为共同侵权,且未认定陈某(出租方)的过错责任。
三、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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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认定:某达公司、林某、陈某是否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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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划分:若多方有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分配?
四、再审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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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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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达公司:作为厂房承租方及纸业生产单位,明知消防设施失效(已被临时查封)仍安排无资质人员施工,未清理易燃物,对火灾发生和蔓延负有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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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无证违规作业,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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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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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交付时消防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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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达公司未将消防设施失效情况及时通知陈某要求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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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铁皮棚与火灾蔓延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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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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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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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达公司与林某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各自行为结合导致火灾损失,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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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某达公司承担70%责任,林某承担30%责任。
五、再审判决结果
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再审依法予以纠正。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
二、江门市某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赔偿(赔偿金的70%)给付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三、驳回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法律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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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12条:分别侵权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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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0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范围以赔偿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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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21条: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并遵守安全规程。
七、 案件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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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态:从“连带责任”到“按份责任”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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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某达公司与林某构成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某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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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纠正:再审法院认定某达公司与林某之间属于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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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双方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某达公司的过错(管理疏忽、消防失效)与林某的过错(无证违规操作)是相互独立的,但这两个独立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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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现为《民法典》第1172条),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判定各方承担按份责任(某达70%,林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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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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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一:是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
这是本案再审改判的关键。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本案中,某达公司和管理疏忽与林某的操作过失是独立的,二者并未就“造成火灾”进行任何意思上的沟通或共同追求,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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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二:出租人陈某的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采用了“合同相对性”和“过错责任”原则。虽然陈某负有法定和约定的维修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需要以“知情”为前提。承租人某达公司作为场地的直接控制者和使用者,更易于发现并及时报告问题,但其未尽到通知义务,因此打破了陈某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链。这提醒承租人,在发现物业瑕疵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证据,否则可能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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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三: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鼎和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其范围不能超过其向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同时,作为债权人,它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全部侵权责任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鼎和保险公司只起诉了某达公司,法院尊重其选择,仅就某达公司应承担的份额(70%)作出判决,并明确某达公司赔偿后,可向林某追偿其应承担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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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启示与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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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警示: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审查外包人员资质,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特别是消防设施的有效性,不能对已知的重大安全隐患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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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双方的责任划分:在租赁关系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并切实履行对消防等关键设施的维护、检查和通知义务。承租人发现问题必须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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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策略的选择:债权人在起诉多名侵权人时,应审慎选择诉请。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起诉林某,导致法院无法直接判决林某承担责任。为最大限度保障权益,债权人应将所有可能的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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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精准适用:“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在法律后果上差异巨大(连带责任 vs 按份责任),在诉讼中必须准确把握和论证。
总结:
本案再审判决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纠正了原审在共同侵权认定上的错误,清晰划分了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体现了“责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对处理类似多方过错导致的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