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资讯|货押风控:仓库发生火灾保险能否理赔成功?
一、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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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物流公司系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其租赁丁的戊类厂房实际用作丙类仓库且未办理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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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物流公司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仓储物等投保财产一切险,乙保险公司向甲物流公司签发财产一切险保险单,所附“附加条款”载明之“消防保证条款”约定: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件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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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地址内由被保险人占用、使用的建筑物报经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有有效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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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按要求定期检查,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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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仓库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造成甲物流公司仓储货物及相关财产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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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物流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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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物流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理赔,乙保险公司以甲物流公司违反“消防保证条款”为由拒赔。
二、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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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防保证条款”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条款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除外责任条款,因此也不适用于除外责任的说明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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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保险单所附《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在主险条款中专门设置了“责任免除”一节,案涉“消防保证条款”并未列明其中,而系通过“附加条款”以单独列明的方式作出约定,该“消防保证条款”有别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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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消防保证条款”采用“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负责赔偿”的措辞,系针对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作出约定,并非针对特定风险,“消防保证条款”亦有别于除外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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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应先考量约定的保险赔付先决条件是否成就,再考量造成事故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条款抑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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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保险赔付先决条件不成就,则保险人即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无需再考量除外责任条款之列明风险。
案涉“消防保证条款”区别于除外责任条款及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提示说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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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相关规定了消防标准。
《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应遵守包括保险在内的规定。甲物流公司作为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理应审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然其租赁厂房却实际用作仓库,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消防保证条款”之情形下若仍能获得保险赔付,将有悖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上海金融法院驳回甲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海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行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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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做货押需注意,即便仓库买了保险,也要监控事关仓库安全的行政处罚问题,例如,已收到消防部门行政处罚,即认定了消防不符合国家标准,由此火灾就不能获赔。其他盗窃、防水等容易出现货损的问题,同样要监控行政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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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如果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损失,保险不赔,因为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例如,买了一切险,但经营不符合消防标准,不能就由此造成的火灾损失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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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保单中附加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关系,免责条款,需要履行说明性义务。
